鄂爾多斯農商行違規放貸 擔保人訴銀監會
- 發佈時間:2015-10-26 07:47:57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郭偉瑩
鄂爾多斯農商行在放貸時因存在多項違規,被鄂爾多斯銀監分局處罰20萬元,但該違規貸款中的擔保人劉先生卻認為,鄂爾多斯銀監分局的處罰輕了,因此向內蒙古銀監局申請資訊公開。被駁回後,劉先生又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復議,再次被駁後,劉先生只得將中國銀監會訴至法院,要求中國銀監會公開其申請的《內蒙古銀監局辦公室關於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違規發放貸款事宜的意見》文件內容。記者近日獲悉,西城法院已受理該案。
劉先生起訴稱,2013年,在2000萬元貸款逾期,罰息已近600萬元的情況下,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銀行只依據企業提供的報表,又為該企業放貸2700萬元;在企業不能按時結息時,銀行貸款後的檢查表卻仍顯示正常。
劉先生稱,自己是該筆貸款的擔保人,當他發現銀行違規放貸後,就向內蒙古銀監局進行了投訴。2014年,鄂爾多斯農商行被鄂爾多斯銀監分局行政處罰20萬元。
劉先生認為,雖然銀監局處罰了鄂爾多斯農商行,但這罰款屬於以罰代刑,銀行還存在擅自給貸款延期等其他違規行為,因此貸款擔保人劉先生向內蒙古銀監局申請資訊公開,希望能了解自己投訴舉報的事情為什麼沒有被一一查清。但令劉先生沒想到的是,他的申請被駁回。於是,他又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復議,但再次遭到駁回。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劉先生申請的答函顯示:鄂爾多斯銀監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權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內蒙古銀監局辦公室關於劉先生投訴鄂爾多斯農村商業違規發放貸款事宜的意見》(內銀監辦發〔2014〕71號)是內蒙古銀監局針對鄂爾多斯銀監分局上報的材料作出的答覆。根據相關文件精神,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資訊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資訊,一般不屬於應公開的政府資訊。
因此,內蒙古銀監局作出的答覆函認為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維持。劉先生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中國銀監會公開資訊並申請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親自出庭應訴。
目前,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