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促民間借貸陽光化 企業間借貸還未全放開
- 發佈時間:2015-08-18 07:23:33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責任編輯:胡愛善
最高法出臺規定:利率超36%無效
【中國經濟論壇】民間借貸進一步“陽光化”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業內專家認為,《規定》的公佈實施,將對民間借貸市場起到疏堵並舉、正確引導及依法規範的重要作用。今後,民間借貸行為合法化後,將有利於企業充分利用閒置資金進行有條件的融資,開闢一條正常的企業間融資渠道,有利於小微企業、個體商戶等普惠金融的開展,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
拓寬融資渠道,緩和供求關係
廣州e貸監事長朱青山: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最高法頒布的這個規定,不亞於我們現在講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在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1991年的司法規定,要在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以內;包括借款主體,是不承認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現在最高法的司法規定,是一個全方位的改革。
西安交通大學經濟與金融學院教授李富有: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企業資金短缺特別嚴重,可以説除了上市公司、央企之外,大多數企業都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所以將民間借貸利率從原來的基準利率的4倍,調整為現在的36%是可以理解的。“4倍”違背了市場規律,與其如此,不如將上限提高,這樣民間借貸的利率反而會降下來,緩和了市場的供求關係。
財經評論員馬光遠:長期以來,我國金融信貸的宏觀環境一直呈現一個扭曲狀態:一方面個人和大量的中小微企業,無論是生産借貸還是生活借款,都很難從正規的金融機構獲得,這使得高利貸等大量的暴利金融成為個人和中小微企業資金的主要的供給者;另一方面,又將對個人和小企業有益的不屬於高利貸範疇的民間借貸排除在主流的金融體系之外。此次在法律層面承認民間借貸合法的最大意義,是將做金融從一個“特許權”回歸到民事主體的“普通權利”的層面。
網際網路金融有了司法保障
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大剛:從7月18日十部委聯合下發行業發展指導意見開始,到最高法發佈《規定》,對於網際網路金融而言,短短半個月之內可謂政策不斷。之所以會受到這樣的重視,這與網際網路金融的特性,以及對整個中國金融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密不可分。一方面,作為民間金融的生力軍,在服務實體經濟時,網際網路金融可以做到有力補充傳統金融;但另一方面,由於網際網路金融具備高度互聯性、出色的數據採集和資金的高度流動性等特徵,如果監管不當,有可能會給整個金融市場帶來系統性風險。因此,這次最高法在《規定》中特別定義了網路借貸平臺的法律底線,並明確提出了利率保護範圍和平臺擔保的相關事項,且這些底線給予的比預想中的更為寬泛,因此我認為這有利於網貸行業理性發展。
人人聚財CEO許建文:《規定》首次從司法層面對P2P平臺的責任作出了明示,即做資訊仲介的平臺不承擔擔保責任,而通過任何方式進行擔保明示或暗示的,需要對相關風險負責。與央行等監管機構的監管條例形成雙重規制,這一司法解釋能夠有效地引導P2P平臺做好市場定位,在産品設計、行銷推廣與品牌宣傳中,做到有序合規。通過利率管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區分、擔保責任認定等方面具體的司法闡釋,為P2P平臺的合規合法經營做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對企業之間的借貸並非完全放開
e路同心COO閆梓:司法解釋確定了民間借貸適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參照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24%~36%這一部分把它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間,取決於借款人自動履行的意願。
對企業之間的借貸進行了解禁,但並非完全放開。這次明確認可了企業與企業之間為生産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這是對企業的一個有限度的放開,企業之間如果有閒散資金,因為對方是為了生産經營需要,而不是為了借錢去放貸,這種合同應當是有效的,僅僅限于這個範圍。這樣既解決了企業資金的短缺,又維護了國家的金融安全。
對於投資者而言,選擇P2P平臺時,有了法律的指導,應該更加理性,例如要看平臺是否是多層級風控,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覆蓋所有的風險,平臺的註冊資金,尤其是實繳資金是否充足,平臺的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背景及資金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