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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修改 銀行混業經營制度障礙將破

  • 發佈時間:2015-07-17 08:12: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或通過下設子公司模式放開券商牌照,將擇機啟動試點

  伴隨著銀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拉開大幕,混業經營備受關注,放開券商牌照的問題如一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日前,《經濟參考報》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商業銀行法》修改的內容裏,除了取消存貸比外,更重要的是涉及銀行經營業務範圍的進一步完善和補充,給混業經營在法律層面上預留空間。

  “《商業銀行法》修改過程中,對於是否直接取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投資業務這條還存有爭議。不過,修改後的銀行法可能會給出一個方向,根據銀行的不同風險等級、資産規模等一些指標,劃定其可以從事的經營業務範圍,進行分類持牌管理。接下來更有可能的是,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國務院擇機特批部分銀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試點。”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國金證券分析師指出,銀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牽涉一行三會的監管權屬問題,需要時間協調和解決。從國際經驗來看,先有試點性的銀行混業經營案例、再修改法律是通行做法。

  現行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過,近年來已有不少銀行通過境外全資子公司來收購證券公司的股權,曲線涉足證券經營。

  進入降息週期後,銀行業績明顯下滑,再加上利率市場化,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更為迫切。今年,先有興業銀行籌劃收購華福證券60.35%的股權,之後有交通銀行敲定收購華英證券33.3%的股權。

  根據公開披露的資料顯示,在A股上市的16家商業銀行中,已有6家銀行通過子公司持有券商牌照,分別是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和招商銀行,如果未來加入興業銀行則增至7家。

  在這些銀行子公司收購的券商裏,除了中國銀行通過全資控股的中銀國際設立並控股了中銀國際證券,獲得了內地證券承銷牌照,可做香港和內地券商業務外,其他5家銀行子公司收購的券商業務範圍基本都在香港。

  今年3月初,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公開表示,證監會正在研究商業銀行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無明確時間表。“所謂風險隔離意味著,一旦允許銀行持有券商牌照,那麼一定是設立旗下券商子公司這一條路子,銀行係券商一定是獨立的法人機構,這是在公司管理層面上的風險隔離。然後才是具體業務範圍,關聯方利益輸送等風險隔離機制。”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農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認為,從國外的經驗看,銀行如果持有券商牌照風險防控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商業銀行自營買賣;第二,禁止商業銀行向自己證券業務融資,或嚴格限制融資比例;第三,禁止商業銀行將表外業務轉售給自己的證券公司以回避監管,隱藏風險。

  還有業內分析人士指出,諸如中信、平安、光大這樣的金融控股集團持有券商牌照和商業銀行持有券商牌照承擔風險的主體會不同,金融集團可能更容易將證券業和銀行業的經營區分開,但對於單一商業銀行而言,受逐利心態的驅使,則需要警惕規避監管規則的操作風險。

  “如果金融控股集團同時擁有銀行和券商牌照,那麼很可能旗下銀行會失去申請券商牌照的機會。”向松祚進一步判斷。這意味著,中信集團、平安集團和光大集團因為旗下分別擁有中信證券、平安證券和光大證券三家公司,如果中信銀行平安銀行光大銀行也申請券商牌照,則與現行的券商“一參一控”規定相悖。

  “其實商業銀行並不需要做全能型的金融機構,但混業趨勢無法改變,在法律層面上需要給混業經營一個明確的制度安排。另外,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沒有賦予銀行受託理財的功能,銀行不能直接做信託業務,但實際上銀行理財産品已經承擔了代客理財、受託投資的功能。收益與風險掛鉤,不可能全是剛性兌付,而現實是投資者無法接受損失風險,這也是制度層面不完善所帶來的誤區。未來銀行業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下,業務範圍需要進一步界定。在監管方面,未來一定是傾向於根據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劃定監管職責,而非根據機構本身來劃定監管,因此協同監管也越來越重要。”魯政委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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