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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産品不得剛性兌付

  • 發佈時間:2015-07-16 12:53:15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波

  銀行理財産品的發行將越來越嚴格。銀監會日前印發的《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稱,銀行在銷售理財産品時,不得提供含有剛性兌付內容的理財産品介紹。

  在銀行銷售理財産品環節上,銀監會還要求: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産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産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産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推銷理財産品;不得代客戶簽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戶資金等。

  “理財業務改革的關鍵,是建立風險防範隔離墻,實現理財業務機構與運營、存貸款業務機構的徹底分離,”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理財業務應回歸資産管理業務的本質。”因此,銀監會要求銀行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明確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建立符合理財業務特點的獨立條線風險控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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