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行回應存款“失蹤”:説法不準確 已成立調查組
- 發佈時間:2015-01-27 18:04:0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昨日有媒體報道重慶高院改判張凈百萬存款“失蹤”後起訴銀行反獲刑四年一案無罪後,引起了不少市民的關注。
張凈一案一審、二審有罪的依據是什麼?重慶高院再審改判的依據又是什麼?農行將如何回應此事?記者分別向涉事單位了解了相關情況。
重慶高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講述了張凈一案一審過程。
原審被告人張凈2006年9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逮捕。2010年6月8日刑滿釋放。本案經原審法院梁平縣人民法院一審,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原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初,同案被告人陳某某以開辦酒瓶廠無資金為由,與從事民間融資的同案被告人雷某聯繫融資事宜。期間經徵得張凈同意,張將錢存入在梁平指定的銀行,並收取30%的高額利息。2001年5月25日,張凈與同案被告人藍某某一起前往中國農業銀行梁平縣支行,由藍某某經手,辦理張凈本人的活期存款38萬元,當日,張凈取得高息現金11.4萬元。藍某某當時係該銀行工作人員。
2005年6月,張凈以自己存入銀行的38萬元被他人取走為由,向梁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歸還本息。後因藍某某歸還38萬元後,張凈撤回起訴。
2006年3月15日,張凈以其妻陳某某存入農行梁平支行的71.92萬元被他人取走為由,以其妻陳某某之名向梁平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因該案涉嫌犯罪,梁平縣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對該民事案件依法中止審理。同年 9月9日張凈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逮捕。
一審判決後,張凈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高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表示,重慶高院接到張凈申訴後,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再審決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張凈舉示了部分新證據。經再審審理查明,張凈對存款被人支取是明知的,而且獲取部分高息。但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凈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故意證據不足,原裁判認定張凈主動透露密碼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具有排他性。最終做出原審被告人張凈無罪的判決。
對於張凈被改判無罪後,重慶高院審監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張凈符合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張凈如果依照法定程式提出申請後,高院將立即啟動國家賠償程式。
該負責人還表示,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原則,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既依法懲治犯罪行為,又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時需要輿論監督的參與和支援。
對於存款“失蹤”一説,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説法並不準確。
該負責人表示,經核實相關賬戶資料,2001年5月至2002年4月,張凈以本人或其妻子的名義,累計在農行梁平支行存款124萬元。其中,2001年5月25日,張凈在農行首筆存款38萬元,該存款由藍某某等取走並於2005年歸還張凈,張凈在存款當日即收取藍某某等支付的高額利息11.4萬元;張凈夫婦存款糾紛案涉及存款金額71萬餘元,這些款項由涉案人員藍某某分別以轉賬、取現的形式將資金轉入陳某某、雷某賬戶;另外14萬元以同樣方式轉入雷某賬戶,由雷某支取,之後雷某曾支付給張凈4萬餘元。
同時該負責人表示,農行已經成立專門調查組展開調查核實,並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理,還將加強內部管理,切實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防範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