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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爆電商“專供”産品存在偷工減料

  • 發佈時間:2014-11-01 18:35: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餐飲業新規本月起實施, 推翻“最低消費”終於有規可依,但實施起來還需細則撐腰;上海、四川、陜西多地餐館調料檢出罌粟殼,消費者長期食用易上癮有害健康,食品監管漏洞大;調查顯示,62%的手機流量費用被APP廣告插件偷吃 ,而消費者沒有維權途徑,行業亂象凸顯。

  央廣網財經11月1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餐飲行業新規在今天起實施, 推翻"最低消費"終於有規可依。商務部近日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其中明確提出禁止餐飲的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如果餐飲企業違反《辦法》的規定,將會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新規將於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生效。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對不少規模較大、檔次較高的餐館來説,設置最低消費的現象仍然非常普遍。

  禁設最低消費,消費者自然是拍手稱快,但是商家也有一肚子的苦水。據了解,最低消費一般都是針對在餐館包廂用餐的顧客。北京某知名餐廳的一名前臺就告訴記者,包廂所佔空間較大,環境好,是設置最低消費的原因,而且如果沒有最低的用餐標準,人少的話,吃的也少,商家划不來。

  有經營者認為,飯店可以設“最低消費”,消費者可以選擇,也可以不選擇。如果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消費者仍然選擇進入包間就餐,就應該視為雙方達成了約定。

  按照商家的邏輯,最低消費似乎是一種市場行為,如果取締,商家很可能會通過其他的方式找平衡。還有的餐館會增加服務費,或者茶位之類的費用。

  其實,在全國範圍的《辦法》出臺之前,多個地方也都有過取締最低消費的做法,但結果往往是運作一段時間後,規定就形同虛設,或者是按下葫蘆浮起瓢,價格看似低了,但是服務差了,菜量少了。所以,有消費者認為,11月1日正式生效的辦法到底能否讓顧客腰板真正“硬”起來,一方面要看監管部門是否做好了準備,另一方面則需要明確細則。

  而對於最低消費的禁令,還有一個很關鍵的難題,那就是消費者的維權問題。不少消費者表示,即使遇到了這樣的情況,也不會選擇維權,因為維權程式太麻煩,面臨著取證等多方面的困難,還要付出一定的時間和資金成本。

  一位署名“娃娃”的網友就對辦法出臺後的實施效果抱有懷疑態度,他認為最低消費只要明碼標價就應該是合理合法的,精心裝修的包間和人聲嘈雜的大廳區別定價有何不可?這個辦法頒布只會導致餐廳整體調價或變相調價,最後的結果還是由消費者承擔。

  網友“森林如海”説,對於最低消費的標準並沒有界定,就給了餐飲經營者用“提高包間菜價”“大廳原價消費”等方式規避的機會,如果面對這種情況,顧客依然會遇到維權的尷尬。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碩士生導師朱巍和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胡鋼律師就此解讀:

  經濟之聲:朱巍老師您對餐館的最低消費有什麼樣的體會?

  朱巍: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我們在餐廳吃飯的時候,最討厭的就是最低消費,這種行為實際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由選擇權,屬於強迫消費。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説,現在有一些婚宴或會議,如果不設最低消費的話商家沒辦法經營,所以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這個規定真的落實起來可能困難重重。

   經濟之聲:確實存在兩方面的利益,這可能需要市場去博弈,胡鋼律師怎麼看這個問題?

  胡鋼:關於最低消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比較有特色的歐美地區並沒有完全進行嚴格規定,所以我特別同意朱巍教授的提法,恐怕要交給市場去博弈,因為法律是用來保護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的群體,尤其是廣大消費者,比如説商務部明確規定,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設置最低消費,那我們完全可以拿起這個法律武器進行堅決的主張,如果每一名消費者都這麼主張的話,餐飲界會根據自己的情況做出相應的應對。

  經濟之聲:剛才胡鋼律師談的很實在,要杜絕這種上游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出現,消費者自己主張權利是非常重要的,但也有一些商家會説,最低消費保證是為了保證基本盈利。面對這種博弈,怎麼來平衡呢?

  朱巍:很多搞最低消費、要保護成本的都是一些檔次比較高、比較大、比較有規模的酒店,但這些酒店現在生意不太好作,現在的公款吃喝很少了,所以這些酒店以前店大欺客的局面被打破了,所以他們現在不搞最低消費就可以吸引普通消費者去消費。如果他們現在還搞,在這個市場競爭中就達不到好的效果,那麼自然就會被淘汰。

  經濟之聲:其實普通消費者能真正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還不是特別多,除非就餐對自己的健康造成影響,消費者對於最低消費一般都是能過大就過了。

  朱巍:我是北京消法協會的副秘書長,常年搞這方面的研究工作,我自己的消費者權益也被侵害過,但是真的去主張權利的時候感覺沒有時間,也耍不起那個脾氣。

  經濟之聲:胡鋼律師敢於維權嗎?

  胡鋼:這一點我要特別補充一點,當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院有一個食品藥品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有12條比較長,但它的核心意義是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認定,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同時最高院相關的負責同志接受報紙的採訪的表示,最低消費、包間費、開瓶費屬於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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