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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豪車是瑕疵維修車 車主起訴銷售商欺詐

  • 發佈時間:2014-10-17 14:41:00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林勁標 張智慧  責任編輯:陳晶

  新買的百萬賓士名車竟然在購買前有維修記錄,銷售商構成欺詐嗎?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宗汽車銷售糾紛案提起再審後作出判決,雙方解除購車合同,車主退車,銷售商退回購車款並賠償購車價的30%。法院還認定銷售商對所售汽車曾經維修過的情況不知情,其行為不構成欺詐消費者,對原一、二審關於銷售商加倍賠償消費者損失的判決予以改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車主蘇某與廣州市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一份車輛銷售合同,以單價120.68萬元購買一輛銀色05款賓士S350汽車。因該銷售公司並無該品牌、型號汽車現貨供應,需向上海中信公司進貨。2006年3月28日,車輛依約交付。同年10月30日,車輛出現故障,蘇某將車送往特約維修單位廣州市龍星行公司維修時被告知:根據賓士公司的維修電腦記錄該車曾經進行過維修。

  蘇某據此認為,銷售公司所銷售車輛非全新車,存在欺詐,遂訴至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要求退車、退款並賠償與購車款相同數額的經濟損失。

  在訴訟中,經番禺區法院調查,梅塞德斯-賓士(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賓士授權維修中心上海利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證明,證明該車輛于2005年1月及11月在利星公司進行了兩次維修。利星公司另出具證明認為這是經銷商檢修,而不是使用中損壞而進行維修。但是根據雙方提供的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進口貨物報關單》等證據顯示,該車輛的出廠日期是2004年1月13日,2004年10月25日出具提單,該車由香港運抵上海,存放于保稅區,並在2005年10月31日在上海海關申報進口,11月25日辦結報送手續。

  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為,即使訴爭車輛在進行維修時不是在該公司的控制下,但其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其應當履行一定程式了解銷售車輛的真實資訊。而銷售公司未將車輛曾進行過兩次修復作業的真實資訊告知消費者蘇某,法院因此認定銷售公司在銷售訴爭車輛時進行了虛假説明及以修復車冒充正品車的行為,構成了欺詐,遂判令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120.68萬元並賠償損失110萬餘元(該車凈價款)給蘇某。

  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後,銷售公司仍不服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機關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廣東高院提審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案涉車輛的進口申報和辦結申報的時間分別為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25日。該車在2005年1月、11月進行維修,早于前述時間。本案中,銷售公司並不是賓士品牌的特別代理或專門的經銷商,需向其他經銷商進貨,相關車輛更不在其控制中,而依照規定,進口車輛在辦結報送手續,海關放行前,是不得使用和維修的,故其聲稱“未能發現該車在2005年1月、11月曾經維修的事實”合理。

  廣東高院據此認為,現有證據不能支援認定銷售公司在交付汽車前已知悉該車曾經維修的事實或者存在故意隱瞞情況、告知虛假情況的情形,其也沒有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不構成欺詐。蘇某請求由其退還車輛並索回購車款、賠償損失,法院予以支援。但鋻於銷售公司的行為尚未構成欺詐,蘇某請求按所購買汽車的價款賠償數額過高,可按價款的30%酌情予以賠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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