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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銀行這些問題條款 且慢簽字

  • 發佈時間:2014-12-10 07:37:15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辦理銀行業務時,很多人面對銀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只能選擇“是”或者“不是”,然後默默簽字。這些銀行霸王條款也屢屢遭炮轟。昨天,錢江晚報記者從省工商局了解到,工商部門在全省推進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近期對10家銀行80份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發現銀行業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截至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很多問題條款,市民在和銀行打交道的時候,都碰到過。

  1、銀行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

  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

  點評:《貸款通則》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銀行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對利率進行調整,為銀行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有餘地,違反《貸款通則》的規定,給借款人帶來了不確定性,相應地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某合同條款規定:在合同中規定借款人未及時還款時,銀行有權從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

  點評:這一條款銀行涉嫌利用強勢地位擴大扣收的權利,損害借款人利益。

  2、銀行免除自身責任

  某合同條款規定:由於設備、通訊、網路等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及損失納入銀行的免責事由。

  點評:這一條款銀行涉嫌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産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點評:銀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戶辦理口頭挂失手續後,至正式挂失手續辦妥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3、銀行加重消費者責任

  某合同條款規定: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等從合同依然有效。

  點評:這一條款銀行涉嫌設定獨立擔保條款,加重擔保人責任。

  4、銀行排除消費者權利

  某合同條款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銀行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轉讓、出租、重復抵押、遷移或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點評:根據擔保法原理,設定抵押出讓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抵押期間,抵押物的佔有不發生移轉,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設定抵押等屬於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條是貸款人採用格式條款限制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5、某些格式條款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合併(兼併)、合資(合作)、聯營、分立、股份制改造、資産轉讓、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産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係變化或影響貸款債權實現的行為的,需事先徵得銀行同意,或一旦發生此類情況,銀行即可採取終止合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和資産保全措施。

  點評: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債務人合併、減資需要通知債權人,並且債務人需要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但分立則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上述條款涉嫌違反公司法。

  6、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

  部分合同格式條款在對特殊概念、相關期限、某些計算標準等事項的約定時,不夠明確。例如,對“複利”、“敞口”、 “存續期” 、“限額處理”都沒有明確定義。

  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聯合省銀行業協會,收集了在省工商局註冊登記的杭州銀行、溫州銀行、紹興銀行、嘉興銀行、金華銀行、台州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民泰商業銀行、浙商銀行、稠州銀行等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抵押、質押、最高額抵押等)保證合同、信用卡(申請、領用)合同、公務卡申領合同、個人銀行賬戶管理合同、個人業務綜合服務合同、電子銀行服務合同,以及各種理財協議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委託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對合同進行了全面審查,集中從格式條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語的恰當性三方面對合同提出評析意見和修改建議。

  “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但銀行業基於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省工商局相關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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