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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整治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 發現795個問題

  • 發佈時間:2014-12-09 22:5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杭州12月9日電 (記者 趙小燕 通訊員 沈雁 杜文博)當銀行工作人員將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費者面前時,消費者多會習慣性地在指定位置簽字,很少關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內容。但據浙江省工商局9日通報,根據推進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工作,工商部門發現10家銀行80份合同中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諸多問題的根源在於不平等。”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認為。

  今年9月份,浙江省工商局單獨針對銀行業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整治工作做了進一步的推進,聯合浙江省銀行業協會,收集了在浙江省工商局註冊登記的杭州銀行、溫州銀行、紹興銀行、嘉興銀行、金華銀行、台州銀行、泰隆商業銀行、民泰商業銀行、浙商銀行、稠州銀行等10家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消費類、公務卡申領合同等8大類消費類合同,共計80份。

  根據通報,80份銀行業合同的格式條款絕大多數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銀行業基於控制風險和防止不良貸款,在部分合同中設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共計564條,涉及問題795個。其中,共性問題大致可以分銀行單方面擴大自身權利、銀行免除自身責任、銀行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六大類。

  如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可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情況,每年對利率檔次作一次調整。但事實上,《貸款通則》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因此,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利率就是執行的利率,銀行依據借款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對利率進行調整,為銀行任意提高利率標準留有餘地,違反《貸款通則》的規定,給借款人帶來了不確定性,相應地涉嫌損害借款人的主要權利。

  又如,某合同條款規定:銀行對借記卡遺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産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而工商部門認為,銀行涉嫌免除其在客戶辦理口頭挂失手續後至正式挂失手續辦妥期間應當承擔的責任。

  浙江省工商局經濟合同處處長沈曉萍在通報中提到,某些條款表述不明確涉嫌誤導消費者也是六大問題之一。如部分合同格式條款在對特殊概念、相關期限、某些計算標準等事項的約定時,不夠明確。例如,對“複利”、“敞口”、“存續期”、“限額處理”都沒有明確定義。

  據了解,整治工作開展以來,浙江工商部門共檢查銀行193家,檢查銀行分支機構1129家,檢查銀行業合同4991份。目前,有關銀行的消費糾紛明顯下降。以杭州為例,隨著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9月-11月,共受理投訴15件,同比下降64%。

  截至目前,大部分銀行對主要問題條款已進行全部或部分修改。

  金華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客觀講,本次格式合同條款清理修訂工作,對客戶經理盡責調查、貸後管理及相關風險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他也表態,將對本行相關風險管理文件進行一次合規性審查,對疑似侵害消費者權益內容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會上,浙江省工商局局長裘東耀表示,通過此次對銀行問題格式條款的剖析,在銀行和消費者的關係上往往處於強勢,這使得銀行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比較傲慢的思維方式,為了獲取最大化的利益,制定出各種不合理條款。“短期看,似乎是銀行佔了便宜,攫取了一部分本應該屬於客戶、屬於消費者的利益。從長遠看,其實是透支了金融機構最為珍貴的信用資本,損失的是銀行機構長期的信譽和根本利益。”

  他希望金融部門一定要把改進服務提高到戰略層面,本著消費者是上帝的意識,認真考慮消費者的訴求,制定合理合法的格式合同,與消費者建立互利共贏、共生共榮的良好關係,共同來促進金融生態的和諧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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