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范一飛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22年,被告人范一飛利用擔任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計財部經理、總經理助理、資金計劃部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資金計劃部副主任、財務會計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上海銀行董事長,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業務承攬、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6億余元。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范一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范一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范一飛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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