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1月11日發佈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針對重點領域,明確查處標準;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打擊合力;懲治救濟並重,維護司法公正。
最高法表示,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包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執行異議之訴等容易出現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的糾紛類型,人民法院對這些案件類型和其中發現的逃債手段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在“立案、審判、調解、執行”全過程、各環節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司法實踐對當事人捏造全部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構成虛假訴訟沒有爭議,但是對當事人捏造部分案件事實或者隱瞞案件事實提起訴訟是否構成虛假訴訟存在爭議。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對這一問題作出回應,明確應當以原告是否捏造或者隱瞞民事案件基本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認定虛假訴訟的基本要件,準確識別、查處各類虛假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制,有利於克服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增加虛假訴訟被查處的概率,加大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工作力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查處虛假訴訟時,發現虛假訴訟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其他機關移送的虛假訴訟線索,依法查假糾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等司法政策文件均對各司法機關建立溝通協作機製作出規定。人民法院一方面要在審判工作中落實上述規定,另一方面要不斷探索完善溝通協作機制,推動建立資訊互聯共用、程式有序銜接、整治協調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虛假訴訟整治工作格局,形成整治虛假訴訟的合力,確保司法公器不被惡意利用。
“虛假訴訟不僅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還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查明虛假訴訟後,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已作出的錯誤生效判決應當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判決,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法還表示,人民法院發現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通過虛假出資逃廢債的,既應懲治股東虛假訴訟行為,又應依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救濟公司債權人的權益。虛假訴訟增加其他當事人訴累、損害他人權益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