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催收成為陽光下的行業 政協委員建議明確監管機構、推動行業立法
第一財經 邵海鵬
[2018年,中國網際網路信貸餘額超過2.2萬億元,2022年將超過5.9萬億元。]
隨著國內消費信貸市場的迅猛發展,第三方債務催收行業也隨之興起。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王貴國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了《關於加強債務催收行業自律的建議》。
雖然在固有思維中催收總與暴力、恐嚇等字眼聯繫起來,但真正的催收業務其實是金融市場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也是國際國內市場選擇的常規做法。3月11日,王貴國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催收行業已成為陽光下的行業,但仍存在監管缺位、行業自律規範不足、競爭失序等諸多發展困境,我國應當加快成立催收行業的行業協會,並推動行業立法。
作為一項社會綜合工程,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誠信建設”離不開法治環境的塑造與支撐。
2日舉行的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會議上,全國政協新聞發言人郭衛民表示,誠信體系的建設需要全社會共同的努力,要進一步加強誠信教育、健全行業規範、完善懲戒機制,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讓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綠燈”。
催收行業的作用無可替代
艾瑞諮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中國商業銀行個人貸款餘額超過27.4萬億元,預計2022年將超過63.7萬億元;2018年,中國網際網路信貸餘額超過2.2萬億元,2022年將超過5.9萬億元。與此同時,中國個人不良資産管理市場規模在2017年超過2萬億元。
從國際經驗來看,金融機構將不良資産委託至第三方債務催收公司進行處置,回款效率更高,是市場選擇的常規做法。
在國內的實踐中,債務催收行業也已經成為金融市場中不可或缺的産業鏈條,在開闢市場中新的經濟領域、增加就業崗位和政府稅收、彌補公力救濟缺陷、防範與化解金融信用風險、助推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貢獻巨大。
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副院長王銳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內債務催收行業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中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沒有行業的努力,單個金融機構的還貸風險就有可能演化成系統性風險。”
這一行業下躲藏著的就是數量龐大的失信者,以及因失信而衍生出的“惡意拖欠、逃騙偷稅、商業欺詐”等行為。
國家公共信用資訊中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2月底,相關部門向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推送失信黑名單資訊新增172574條,涉及失信主體155118個,其中法人及其他組織41723家,自然人113395人。
為此,各級政府也拿出了自己的一套治理手段。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在3月6日的全國政協經濟界別駐地小組討論會上表示,目前央行徵信中心已經將大型銀行和部分中小銀行、個別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小貸公司等金融數據納入徵信系統。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下一步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
“讓‘老賴’過得舒坦,就是我們的恥辱。”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在做客2019年全國兩會“大法官訪談”節目時介紹,近年來,江西法院打出了一系列執行工作“組合拳”,包括在全國首創“法媒銀·失信被執行人曝光臺”、在全國率先推動“執行流程集約化”模式改革、在全國率先探索執行案件“三推送”機制等,僅2018年就對356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被告人判處了刑罰。
推動催收行業立法
同時,催收行業也面臨立法與監管長期缺位、行業自律規範不足、競爭失序、飽受污名等諸多發展困境。
王貴國表示,破解中國債務催收行業困境的根本出路,是推動行業立法。
上世紀70年代,美國就通過了《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隨後,英國、日本、德國等國家,也相繼仿傚制定了關於債務催收的法律法規。
目前,由民政部批復的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出臺的《網際網路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試行)》等文件雖對催收行為規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適用範圍僅限于網際網路債務催收領域,且規制對象只局限于網路信貸平臺,難以對整個催收行業進行有效規制和推動。
王貴國認為,組建催收行業協會,發起成員內部自律,並由此配合和推動行業立法,這一路徑或是催收立法的最佳模式。“建立行業協會來承擔起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職責,從行業整體利益出發,提供最符合行業發展及兼顧多方主體利益的解決方案。”
而只有政府部門協同發力,方能成立公信力高、架構完整、執行力強、務實有效的行業協會,實現債務催收行業的自律監管。王貴國建議,民政、工商等部門適度放開催收行業協會設立的審批限制,支援有資質的行業自律機構依法登記。
此外,在王貴國看來,明確行業的監管模式,是催收立法的重中之重。他建議:“應明確催收行業監管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各級支行(或各級金融監管局),秉持嚴格、審慎、統一監管的原則,重點參考徵信業和律師業監管模式。”
比如,由銀保監會、國家統計局、工信部等部門為催收行業協會提供技術指導,推動行業協會加強對業內從業機構數量、從業人員規模、行業增長情況、利潤率、投訴率等關鍵數據的統計匯總,打破數據孤島,建立數據披露與共用機制,為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管打造資訊基礎設施。
此外,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等技術平臺對債務催收行業進行監管,完善個人資訊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方案,對資訊數據來源、使用範圍和安全保障等加以明確規定,禁止濫用和洩露個人隱私。
對於催收機構,嚴格準入門檻,機構持牌經營,統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實繳、董監高任職條件,資訊安全要求等。
(責任編輯:張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