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印發《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6-03-18 15:10:27 來源:銀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監會印發《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
近日,銀監會印發《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現場檢查是法律賦予監管者的重要職責,與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共同構成了銀行業監管的“三駕馬車”。實踐證明,現場檢查是有效銀行監管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也是最有力的武器。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日趨複雜,各種風險隱患交織,對現場檢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辦法》在借鑒國際良好做法的同時,系統總結了銀監會成立十餘年來的現場檢查經驗,歸納和提煉了現場檢查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指出了科學合理立項、創新檢查體制、豐富檢查手段、充分運用檢查結果的工作方向,是銀監會系統履行監管職責、實施現場檢查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是銀監會落實依法治國精神、完善監管法制建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
《辦法》共八章六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現場檢查的定位。《辦法》明確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根據此定位,合理劃分部門職責,既強調檢查部門要充分發揮統籌作用,確保檢查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又強調相關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要建立資訊共用和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二是實現對現場檢查工作的全方位保障。一方面明確監管部門需從人、財、管理系統三方面,加強對現場檢查工作的資源保障。另一方面明確外部被查機構需配合、保障檢查工作順利開展,為現場檢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設施。
三是從實際出發劃分檢查類型。《辦法》考慮到不同類型現場檢查在立項、實施等環節的差異,按照檢查內容、檢查程式的不同劃分了檢查類型,將銀監會系統現場檢查分為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後續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
四是嚴格規範現場檢查立項程式。《辦法》設立專章規定立項職責和立項程式,確立“未經立項審批程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原則,杜絕檢查的隨意性,突出檢查立項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公平性。
五是豐富檢查手段和方式。結合現場檢查工作實際,《辦法》新增和規範了部分檢查手段和方式,包括:強化檢查分析系統的使用、充分利用被查機構內審部門和外審機構力量、規範協查程式、細化相關調查權程式等。
六是強化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和檢查結果的運用。《辦法》設立獨立章節,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和檢查結果的運用提出要求,即根據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性質,相應採取處理措施,並建立現場檢查資訊反饋和共用機制,要求本次檢查與以往檢查結果和後續現場檢查部署需銜接等。
《辦法》的印發將進一步提升銀監會系統現場檢查執法水準,加大違法懲戒力度,有助於發揮現場檢查聯繫實際緊密、接觸問題直接、掌握資訊真實的獨特優勢,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好地發現和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更好地提升監管有效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