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連發生的電信詐騙事件,再次激起公眾對於電信詐騙的集中關注。按理説全社會應借機透徹認識電信詐騙,構築更趨合理的治理手段,然而一些媒體的偏見性宣傳和偏頗的主張仍然延續了過去陳舊的觀點,不利於引導公眾認知,更枉談防治。
比如某媒體第一時間向公眾科普“防電信詐騙的六個一律”就不夠科學嚴謹,其中提到“所有170開頭的電話一律不接”“所有短信但凡讓點擊連結的一律刪掉”這兩條不僅誤傷了正常的電信用戶,而且也將所有合理合法的商業推廣和服務資訊一棒子打死。如此簡單粗暴地擴大打擊面,除了能讓大眾産生一個虛假的安全感之外,既不能打擊犯罪,也不能有效防護用戶安全。
又如某些媒體發聲,要求電信運營商為該案向受害人道歉,原因是實名制落實不力,在防範和監管電信詐騙上有所懈怠。這又是將板子打錯了地方,至少是打錯了方向。因為電信運營商首先是企業,他們有配合警方偵破案件的義務,卻沒有代替執法機關進行偵查、定罪乃至懲罰的權力,何來監管。
類似的,有些媒體強調電信實名制的落實情況,認為實名制將是遏制電信詐騙的有力手段。然而事實證明實名制對於電信詐騙的防範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時候它只是提高了實施詐騙的門檻而已。而且在防範手段尚未成功建立之前,越多的實名驗證資訊被聯網傳遞,就意味著更多的個人資訊有可能被洩露。想依靠實名制解決電信詐騙無異於水中撈月。
總結近些年案例,應該看到電信詐騙具有公民個人資訊洩露、撒網式手段、受害人心理痛點被利用和放大等特點。針對這些特點,應該制定更為科學嚴謹而非意氣用事的防範方法。
例如防治電信詐騙就需要全民動員,幾乎每個人都接到過詐騙電話,可是未上當的情況下很少人選擇報警。同時,騙子在得手後的銷號棄卡也讓警方較難根據單一案例取得線索。如果人人遇騙而舉報,詐騙人的隱藏手段再高明也會露出大量痕跡,警方便可以利用大量數據進行分析、比較、鎖定犯罪分子。這方面,公安機關最近宣佈凡是電信詐騙無論案值大小均予立案,就是實質進步。而我們每個人做到遇騙則報案,是配合警方行動的關鍵。
同時,各行業應逐步建立基於行業需求的用戶資訊保護手段,從行業特性上保護用戶敏感資訊不被外泄,或一旦被拷貝複製就自動成為加密的無效數據。這在技術上已經可行,缺的是行業自律的提升以及必要的資金投入。
然後,必須推動《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出臺,使個人資訊的蒐集、傳播、利用等有法可依,對相關犯罪有法可執。
總之媒體不能一味代替公眾發泄憤慨,更不宜宣傳未經推敲的所謂防範手段,而應站在理性客觀科學角度,例如積極推廣全員參與防治的理念和做法,監督企業建立自律手段,並呼籲立法。否則,就只是年年驚詫莫名,年年補充幾條“一律”罷了。
(責任編輯:吳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