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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衛計委解讀新計生條例:復婚不能再生三孩

  • 發佈時間:2016-03-30 07:45:25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徐晶晶  責任編輯:吳起龍

  昨日,市衛計委首度針對《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細則作出官方解讀。該修訂案已從本月24日起施行。今後,本市兩孩以內生育登記可網上辦理。同時,四類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獎勵將取消,去年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將繼續享受每月5元獨生子女獎勵。

  1.在市或各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下載或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請確認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如實填寫。

  申請再生育的具體程式

  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再生育行政確認:

  2.雙方存檔單位(無存檔單位的由社區村居)在《申請表》“單位情況證明”欄註明婚育情況並蓋章。

  3.到本市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4.經鄉鎮(街道)核實。

  5.區衛生計生委確認。

  《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

  昨日,市衛計委表示,《條例》修正案規定的生育政策適用於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實行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行政確認制度。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並享受計劃生育和婦幼健康等公共服務。可以登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系統”填寫相關資訊,進行生育登記;也可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社區或街道填寫《北京市生育登記資訊採集表》後辦理生育登記。需要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3個工作日後登錄系統自行下載列印或到辦理生育登記的社區街道領取。

  與1月1日本市已經開始辦理的生育登記相比,這一次主要變化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開通了網上辦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發放《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三是縮短了生育登記至領取服務單的時限,兩孩以內統一確定為3個工作日。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但復婚夫妻不算

  根據市衛計委的解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夫妻符合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交相關材料,經核實並報區衛生計生委確認。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發放《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

  需要注意的是,育齡夫妻生育子女的數量,是指該夫妻曾生育(包括收養)並現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包括生育後送給他人收養的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不計入子女數。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第二次及以上結婚。先生育子女後補辦結婚手續的夫妻,或有一個子女、離婚後又復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條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齡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再婚的,其子女數按再婚前後雙方累計生育並現存活的子女數計算。

  流動人口:本市登記享同等計生服務

  針對流動人口,市衛計委表示,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可以選擇適用本市再生育規定,在本市辦理有關手續;也可選擇適用外省市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再生育規定,在外省市辦理有關手續。而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則不適用本市再生育規定。

  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辦理兩孩以內生育服務登記或再生育服務登記並享受相關服務。

  對於流動人口夫妻兩孩以內生育服務登記,需持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向一方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資訊採集表》。需要領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15個工作日後到辦理登記的鄉鎮(街道)列印並蓋章。

  一旦辦理了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可以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辦理生育保險、住院分娩補助等事項。

  修正案出臺後該罰依然罰

  對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如何處理?對此,市衛計委表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須符合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規定生育的,應當依照當時規定進行處理,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回。

  《條例》修正案出臺後,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標準嚴格按照修訂後公佈的《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

  關鍵詞:婚假

  ●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7天

  根據《條例》修正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關鍵詞:産假

  ●丈夫有15天陪産假 工資不能減

  根據此次《條例》修正案,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98天)外,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産假15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應當與婚假合併連續使用,使用規定同婚假。而“生育獎勵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産假合併連續使用。“配偶陪産假15天”也應當在産婦生産前後連續使用。

  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獎勵假期間享受産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從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配偶陪産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關鍵詞:獎勵

  ●《光榮證》不再發 獨生子女一次性獎勵取消

  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還能享受一次性獎勵嗎?對此問題,市衛計委表示,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鼓勵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實施之日起,取消原來的男女雙方各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同時,2016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現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仍可申請領取《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享受各項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優先優惠政策,包括每月5元的獨生子女費。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後,原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再生育,將從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即失效,應主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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