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聚焦】依法加強會計管理 服務甘肅經濟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2-01 05:34:43 來源:甘肅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沈麗莉
《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5年11月27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省會計管理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條例》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哪些事項?記者就這些問題專門採訪了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
問:《甘肅省會計管理條例》的出臺是我省會計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標誌,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
答:“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嚴格管理、切實規範會計工作,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政府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特別是中央八項規定和國務院“約法三章”出臺後,對加強財務管理和嚴肅財經紀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我省實際情況看,一些會計管理工作者和會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不認真行使會計監督權,甚至參與違法違紀活動。會計工作中“粗放式管理,粗放式核算”的問題比較普遍,仍然存在會計基礎工作不規範、會計監督乏力、會計資訊失真等問題。這要求我們必須大力加強會計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財經紀律,強化對會計工作監督管理,發揮會計工作維護和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為改革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因此,《條例》的出臺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條例》是甘肅省第一部地方性會計法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總體框架和主要特點?
答:《條例》共六章三十四條,分為總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法律責任及附則六部分。《條例》力圖體現與時俱進、務實創新的會計改革精神,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新。即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新情況和對會計工作的新要求,將最新的會計改革精神融入條例,增加了會計準則、內部控制規範、會計資訊化、管理會計、成本核算等新內容。
二是細。即對《會計法》的有關條款進行了細化。如細化了各級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會計崗位設置及會計人員聘任規定、代理記賬及違規處罰規定、會計核算的禁止性規定等。
三是實。即針對我省實際工作需要,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相關條款。如《條例》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置、對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設置的具體規定,以及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工作變動等的相關規定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問: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條例》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負責,就是要承擔會計工作的法律責任。單位負責人不能認為會計工作都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事情,與己無關,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章僅是一種手續,對其內容不負責任;更不能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單位負責人只有高度重視會計工作,認真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充分發揮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才能負起會計責任,履行好法定職責。
問:為鼓勵會計人員堅持原則、依法履行職責,《條例》對會計人員提出了哪些法律保護措施?
答:《條例》對會計人員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規定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使單位負責人的工作目標與會計人員的工作目標相一致,使單位負責人更加重視、理解和支援會計人員工作;二是規定單位負責人要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從而為會計人員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三是規定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從而保障了會計人員的權益。四是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受理和調查處理會計人員的申訴、舉報,為會計人員的維權提供了組織保證。
問:會計在各行各業中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條例》對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對會計機構設置的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是否需要設置單獨的會計機構,由各單位自行決定。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因素: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二是不設置單獨的會計機構的單位,應當在本單位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的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三是不設置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的單位,其會計業務應當書面委託實行代理記賬。
會計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辦理會計事務的會計人員必須熟練地掌握會計工作的方法與相關的規範,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條例》特別強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變動要經過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不能由單位負責人一人説了算。
問: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係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因此,《條例》對會計人員回避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回避制度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與單位負責人有配偶、近姻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出納;二是與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有上述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因為這些天然的親屬關係,不回避就存在合夥舞弊的風險。
問:對會計違法違規行為,《條例》強調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會計法》對會計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本《條例》只對《會計法》中未涉及到但實際工作中新出現的會計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補充規定。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設置會計崗位、任用或聘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方法的;會計資訊化工作不符合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及會計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在您看來,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應該注意和強調哪些問題?
答:一是要積極開展《條例》的宣傳和培訓工作。準確把握《條例》的內涵,是貫徹落實好《條例》的基礎。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廣泛動員各方面力量,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路等新聞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條例》的宣傳,引導全社會重視會計工作,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同時,要把《條例》的學習培訓作為搞好會計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舉辦培訓班、專題講座、研討活動等方式,重點加強對各級財政部門、單位法人和會計人員的宣傳培訓,使其熟練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和相關規定,共同創造良好的會計管理秩序。
二是要積極做好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抓緊制定甘肅省加快推進管理會計建設實施意見、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加強全省基層會計工作的意見等相關配套制度,確保會計管理在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措施到位,執法到位。
三是要加大執法力度。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大會計管理執法力度,特別是要加強對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執證上崗、回避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範等的執法檢查,堅決查處會計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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