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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創新“護航”投資者

  • 發佈時間:2016-01-06 10:04:04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究竟有哪些創新內容、如何更好地保障合法權益,是投資者普遍關注的問題。記者從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了解到,《條例》共8章58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推進天津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全面保障和規範,體現了“制度創新、先行先試”的特色。

  擴大投資開放

  (一)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擴大開放、鼓勵投資的主要行業和重點領域,便利國內外廣大投資者選擇確定投資方向。《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先進製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二)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外的外商投資普遍實行備案管理。《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探索實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資訊報告制度”。

  (三)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除特殊情況外,企業設立不再需要名稱預核準。《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準,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並細化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的具體程式。

  (四)明確支援自貿試驗區建設“雙創”特區,構建創新創業體系。《條例》規定“支援自貿試驗區建設創新創業特區,聚集高水準創新創業資源,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體系,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

  實行貿易便利

  (一)明確自貿試驗區要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為從事國際貿易相關業務的企業提供“一站式”便捷高效服務。《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加快建設電子口岸,建立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稅務和商務等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實現部門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二)明確自貿試驗區支援新型貿易業態發展的重點領域。《條例》規定“鼓勵開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支援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産品維修和再製造業務試點”。

  (三)明確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支援完善支撐系統,實行更高效的監管制度,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條例》規定“支援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遞等支撐系統,探索建立集中貨物存儲模式監管制度。鼓勵開展直郵進口和保稅進口業務,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相關政策,提升跨境電子商務涉稅訂單通關效率。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監管措施,對出口商品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簡化商品歸類方式”。

  (四)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創新海關監管制度,實行便利監管措施的主要內容。《條例》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實行通關作業無紙化、認證企業(AEO)優惠措施清單制度,根據不同類型通關需求,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自由選擇保證金擔保或者銀行保函擔保等多種涉稅擔保形式,實施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仲介機構輔助監管等制度; 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實行統一備案清單制度,批次進出、集中申報制度,內銷選擇性徵稅制度。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五)明確了在自貿試驗區創新檢驗檢疫監管制度,實行便利監管措施的主要內容。《條例》規定,在自貿試驗區推行入境維修用舊機電産品便利化監管措施,對申報無疫的出入境船舶,經風險分析後可以給予直通放行便利,逐步實行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檢測結果採信制度;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檢驗檢疫分線監管模式,“一線”實施進出境檢疫和重點敏感貨物檢驗,“二線”實施貨物檢驗和監管,實行進境貨物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推行進境動植物及其産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對保稅展示交易和保稅租賃貨物實行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制度。

  (六)明確自貿試驗區鼓勵海空港聯動發展,鼓勵發展轉机集拼和沿海捎帶業務。《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實施海港空港聯動,發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轉机集拼業務,支援符合條件的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與天津港之間開展沿海捎帶業務”。

  推進金融創新

  (一)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在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的主要政策內容。《條例》規定:1.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宏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2.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3.支援自貿試驗區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産、股權、産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臺,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4.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5.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凈流入額上限限制。6.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二)明確了自貿試驗區在推行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主要政策內容。《條例》規定:1.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2.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的規定限額,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的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3.推動外債宏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凈資産的一定倍數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4.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5.支援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産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三)明確了自貿試驗區促進租賃業發展的重要政策內容。《條例》規定:1.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2.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3.支援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産交易。4.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5.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

  (一)明確自貿試驗區要發揮口岸優勢,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條例》規定“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實施京津冀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推進三地口岸直通。優化內陸無水港佈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二)明確自貿試驗區要在促進京津冀地區協同科技創新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條例》規定“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帶動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産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協同創新服務平臺,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用”。

  (三)明確自貿試驗區要發揮金融産業優勢,服務京津冀地區實體經濟發展。《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産業優勢,服務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實體經濟,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産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優化營商環境

  (一)明確自貿試驗區要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開展自主創新,積極爭取先行先試,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二)明確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明確自貿試驗區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自貿試驗區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智慧財産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産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這是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的普遍要求,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的特色。

  (三)明確自貿試驗區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和反壟斷相應工作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和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條例》規定,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外商投資者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自貿試驗區實施反壟斷工作機制。自貿試驗區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家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相關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調查。這是自貿試驗區加強風險防控的重要措施。

  (四)明確支援和鼓勵仲裁機構、社會組織參與糾紛化解,建立多元高效的糾紛化解機制。《條例》規定,支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機構,開展仲裁業務。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這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

  其他創新內容

  (一)減少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層級。《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二)自貿試驗區爭取更多的改革創新、先行先試。《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三)適應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措施的變化,為自貿試驗區持續推進制度創新預留充分空間。《條例》規定,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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