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支付標準現徵意雛形 高價藥生存空間被壓縮
- 發佈時間:2015-12-25 07:41:2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金瀟
記者近日了解到,正在抓緊制定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已有雛形,其總體要求之一就是要調動定點醫療機構主動降低藥品價格的積極性。
最近,一份適用於城鄉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徵求意見稿,在小範圍內傳播。
無獨有偶,記者近日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正在抓緊制定的《關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已有雛形,其總體要求之一就是要調動定點醫療機構主動降低藥品價格的積極性。
在支付標準方面,藥品生産企業具有一定的定價權。而徵求意見稿要求,對於暫未通過藥品品質一致性評價,或因品質差異較大等不具備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條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業生産的藥品制定支付標準。
但是,在支付標準的使用上,徵求意見稿明確,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藥品銷售價格高於醫保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醫療機構負擔剩餘部分。這也意味著,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參保人員,對於選擇高價藥都將感到壓力。
一位參與人社部醫保支付標準研究課題的專家告訴記者,藥品支付標準實際上是藥品生産企業、醫療機構與保險方之間的博弈,在醫院處於供方壟斷、保險方管辦不分的情況下,藥品價格改革推進的難度較大。
醫療機構負擔部分超標費
徵求意見稿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要促進合理用藥。鼓勵和引導藥品合理使用,改善醫療機構和患者用藥行為,促進定點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品質的前提下,主動使用療效確切、價格合理的藥品,努力減輕參保人員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
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支付標準,各地可以從通過藥品品質一致性評價或品質差異較小的藥品起步,對同一通用名稱(相同劑型、規格)的藥品,按最小計價單位制定統一的支付標準,並逐步通過差比價的方式計算同一通用名稱下不同劑型、規格藥品的支付標準。僅限于兒童使用的藥品應單列藥品代表品計算差比價。
徵求意見稿要求,對已通過品質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原則上不區分企業制定支付標準。對於暫未通過藥品品質一致性評價,或因品質差異較大等不具備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條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業生産的藥品制定支付標準。
為了保證生産的藥品在支付標準之下,藥品生産企業或許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因為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的市場空間將會被明顯壓縮。
在支付標準的使用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定點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等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均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定點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低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支付標準為基礎支付費用,參保人員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礎支付費用。
同時,按藥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的情況下,定點機構可以向參保人員出售實際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藥品,醫保基金仍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如定點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銷售的價格超過支付標準的,原則上參保人員也以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費用,在臨床必須、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參保人員可以實際銷售價格為基準,按照醫保規定的個人分擔比例支付費用,定點醫療機構負擔剩餘部分。
上述專家稱,徵求意見稿的目的就是控制醫療費用,希望找到一個公平的藥品支付價格。但是,並不容易做到,單純的價格改革單項推動很難,只有把醫療改革體制深層次同步推進,才能解決表現出來的藥品價格問題。比如公立醫院改革、基本醫保管辦分離等。
藥品支付標準短期難出臺
藥品價格改革應該分兩塊,一方面是和住院服務相關的藥品,這個佔大部分,是需要改革的重點;另一個是藥店的藥品,競爭比較充分,沒有改革的必要性。上述專家稱,改革仍然面臨諸多問題。
近年來,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步伐加快,基本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度由於直接關係億萬人的切身利益,成為改革的重點領域。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工作總結和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明確多項改革時間表,其中,制定藥品醫保支付標準管理辦法人社部、衛計委2015年9月底前完成。但是,時至今日,該文件仍舊未能出臺。
今年10月,在人社部召開通報2015年三季度人社工作進展情況新聞發佈會上。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表示,已經起草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試行規則,這個試行的規則已經在一定範圍內徵求了意見。下一步將抓緊時間,力爭儘快出臺。
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此前,藥品定價是單個部門在定價,現在需要有一個多方介入的定價平臺,打破部門利益,做起來比較難,不會馬上出臺相應文件,但是,現在方方面面都在為此努力,應該會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楊燕綏解釋,制定藥品支付標準,需要利益相關人來共同形成定價機制,同時,實現定價的科學性需要一個大數據平臺,但是,醫院之間系統不對接,政府部門“多龍治水”。此外,中國缺乏相關的工作基礎、法律,需要一個發展的過程。
對此,上述專家認為,藥品價格改革不可能單獨推動,需要鑲嵌在整個醫改的大背景下。藥品價格問題只是整個衛生服務體制問題的外在表現,只有把醫療改革體制中深層次改革同步推進,才能解決表現出來的藥品價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