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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承”也可獲醫師資格 我國擬出臺首部中醫藥法

  • 發佈時間:2015-12-24 09:00:48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中醫藥法(草案)。受國務院委託,國家衛計委副主任、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向會議作了説明。

  草案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通過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為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在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以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

  草案提出,國家支援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根據草案,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中藥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現行藥品管理法涵蓋了中醫的管理,草案針對當前影響中藥發展的主要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其中,為提高中藥材品質,草案規定,鼓勵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産基地建設;規範中藥材採集、貯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組織中藥材品質監測,公佈監測結果。

  為完善中藥飲片管理制度,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

  針對中藥製劑,草案還規定,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援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和委託配製中藥製劑,只需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即可配製,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由於現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涵蓋了對中醫藥服務的監管,草案只對個別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其中補充規定:以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只可在考核、註冊的執業範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只能開展備案的診療範圍內的醫療活動,並將診療範圍等相關資訊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草案提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管,並將超範圍執業作為監管重點。

  對“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的診療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對“中醫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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