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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十天內取消

  • 發佈時間:2015-12-21 09:02:1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彪  責任編輯:吳起龍

  30萬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迎來公平競爭。

  近日,人社部發佈《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全國所有統籌地區于2015年底前(目前距2016年僅剩十天),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的“兩定”資格審查,同步完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準和基金使用效率。

  人社部醫療保險司負責人稱,目前,全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已超過30萬家,取消“兩定”有利於各級各類以及不同所有制的醫藥機構公平競爭。

  首都經貿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呂學靜告訴記者,從“兩步走”變為“一步走”,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數量將會擴容,但是,監管難度也進一步加大。

  “兩步走”變“一步走”

  今年10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明確要取消地方人社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意見》指出,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國發〔2015〕57號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各統籌地區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準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據了解,1999年,原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委印發了《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確定了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首先對申請定點的醫藥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後經辦機構再與之簽訂服務協議的兩定準入辦法。

  《意見》明確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應將定點醫藥機構條件主動向社會公開,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願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經辦機構要建立公開透明的評估機制,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等方式開展評估,選擇服務品質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談判簽訂服務協議。同時,還對完善服務協議內容、加強監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根據《意見》,定點醫藥機構確認原來由行政部門進行兩定資格審查後再由經辦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的“兩步走”,轉變為僅由經辦機構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一步走”。

  取消審查利於公平競爭

  人社部醫療保險司負責人稱,取消兩定資格審查將進一步減少行政干預,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的公平競爭,但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並不是要取消協議管理,只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才能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更好地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強化監管方面,要求各地及時轉變管理重點,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著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通過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提高管理效率。

  《意見》指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通過調查、抽查等多種方式對經辦機構和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法規、履行服務協議情況以及各項監管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提出整改意見,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目前,全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已超過30萬家,基本能夠滿足參保人員就醫、購藥需求,人社部醫療保險司負責人稱,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將進一步簡化定點醫藥機構的確定環節,有利於各級各類以及不同所有制的醫藥機構公平競爭,也有利於將更多服務品質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納入醫保協議管理範圍,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更加優質、便利的服務。

  呂學靜認為,取消“兩定”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數量會擴大,競爭也會加強,消費者會有更多的選擇。但是,也應防止一些不合規醫藥機構進來,否則監管難度會加大。

  同時,該負責人強調,針對目前部分醫藥機構存在的不合理醫療、甚至欺詐騙保行為,醫保部門將通過強化協議管理、完善退出機制等措施,促進醫藥機構規範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和基金安全。

  醫藥機構申請放開

  《意見》明確統籌地區人社部門應將定點醫藥機構條件主動向社會公開,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無論其級別、類別和所有制性質,均可對照條件自願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成為醫保定點機構,社保行政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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