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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數據造假下的監管之殤 仍需完善頂層設計

  • 發佈時間:2015-12-16 13:09:43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事實上,在中國藥品製造歷史中,很長一段時間並無臨床試驗概念。

  公開資料顯示,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臨床藥理學等學術概念在國內的發展,臨床試驗理念才被國內認可。1999年,中國制定了首個針對臨床試驗的規範,即試行版的藥物臨床試驗管理規範(GCP)。

  2003年9月1日,食藥總局正式實施新的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

  對於臨床試驗數據的要求,新規範第27條明確規定研究者應保證將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合法地載入病歷和病例報告表。而對於研究者的監管則由監查員負責。

  “監查員多由藥企派出。但因為醫院角色強勢,用來制衡的監查員有時很難發揮作用。在醫院臨床試驗的原始數據階段已經缺失了專業的第三方監管。”史立臣説。

  監管的缺失同樣出現在CRO(醫藥研發外包服務機構,以下簡稱CRO)行業。

  史立臣表示,當下國內對CRO缺乏資質認定,只是要求企業具有“依照合同提供技術服務的能力”並且是“正規的法人組織”。

  “事實上,國內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CRO行業監管的相關法律或法規。”首都醫科大學衛生法學系劉炫麟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目前國家對於新藥臨床試驗的監管主要停留在審批階段,只要求企業能夠拿出合格的數據即可。而對於新藥研發可能存在的造假等問題往往力不從心,忽視了對臨床試驗過程的監管。”史立臣説。

  監管仍需完善頂層設計

  其實我國並不缺少針對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均對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性有所規定。

  2001年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如果出現數據造假情況,申請藥品會被“槍斃”,相關機構也會被處理。

  那麼,有如此嚴格的要求,緣何還會出現臨床數據造假?

  “事實上,主要的問題還是在監管的執行上。”劉炫麟説。

  公開資料顯示,在過去的十年中,雖然偶有臨床試驗機構被要求內部整改的消息傳出,但很少有因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而被公開處理的藥企、醫院以及CRO公司。

  2009年12月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查發現,江蘇延申和河北福爾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7個批次狂犬病疫苗存在品質問題。雖然司法機關依法對涉案企業提起公訴,但最終不了了之,無人受到處罰。2010年,諾華制藥廠抗B型肝炎病毒藥物替比夫因為嚴重副作用,導致安徽一人因橫紋肌溶解導致多臟器衰竭死亡。面對諾華的一拖再拖,原告的代理律師只能選擇撤訴。

  “對於臨床試驗數據造假的監管並非簡單定義在有多少立法存在,並不是簡單的告訴藥企、CRO、臨床試驗機構‘哪些該做,哪些不該做’,而更多的是我們的法律有多大的生命力,而這個生命力的維持就在於執行。”劉炫麟解釋。

  在劉炫麟看來,當下食藥總局的動作更多是“重病不得不醫”的被動監管。“在監管層面,對臨床試驗缺乏主動的監管。而對於監管更應該出現在預防階段,而非重症難治的事後監督階段。”

  “監管缺失也有藥監部門資源不足、人手短缺的因素。”劉炫麟提出。

  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透露,在人員配置上,美國FDA有四千多人,歐洲藥品管理局(EMA)有三千多人,而中國食藥總局卻只有一百多人,而每年要負責龐大的藥品審批數量。

  公開資料顯示,國家食品藥品審評中心平均每年審批量為7000個左右,目前仍有1.4萬餘件藥品項目在排隊等待審評。

  然而,在史立臣看來,臨床數據造假的根本原因則在於缺乏結構層次的監管制度,而要真正解決臨床數據造假亂象需要有結構層次的頂層設計。

  史立臣表示,所謂頂層設計涵蓋建立臨床數據造假舉報機制、聘用專業第三方臨床試驗人才監管機制、規範CRO行業準入資質、研發新藥降低準入醫院門檻、下發審批監管權等多方面的制度設計。

  “食藥總局的專項審查只是一種‘點’的監管,並不能解決臨床數據造假的根本。要實現對臨床數據造假的‘面’的監管還需有更多落到實處的監管制度設計。”史立臣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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