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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醫療官司沒拿到錢 母子狀告衛生局(圖)

  • 發佈時間:2015-01-16 17:15:54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封璟  責任編輯:孔彬彬

  庭審中,原告李大媽忍不住抹眼淚。 沙區法院供圖

  80後青年小王和母親李永珍,一個打零工,一個不識字,他們沒想到,1月14日他們在沙區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成為沙區開年首個“民告官”案件,還在法庭上見到了被告行政單位的“一把手”——沙坪壩區衛生局局長朱晉偉。他出庭應訴,與原告母子進行了面對面溝通。

  開年民告官首案,格外受關注,沙坪壩區的各職能部門派人旁聽,60多人把法庭填得滿滿的。這是怎樣一場針鋒相對?結果又究竟如何呢?

  沙區法院先前的判決很清楚,確認是醫療單位全責,由於衛生局的原因,無法追究院方的刑事、行政責任。你們作為肇事醫療機構的行政主管單位,執法不力,行政不作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三十八條也明確: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案件本身

  老漢摔傷膝蓋 術後感染死亡

  李永珍62歲,兒子王勇28歲,一家人住沙坪壩青木關鎮,李永珍丈夫王明六在農貿市場賣雞鴨等家禽。

  去年1月11日,王明六不慎摔傷左腿膝蓋,到仁安醫院檢查,診斷為左股骨下段骨折。

  院方給老王安排了鋼針手術,但此後情況越來越不樂觀。住院期間,王明六齣現左下肢感染及肺部感染,抗炎治療並無明顯好轉。

  2月初,他轉到重醫附屬大學城醫院。醫生檢查後建議立即對大腿截肢。老王一聽費用,認為負擔不起,當天轉回仁安醫院。

  2月24日,入院10多天后,王明六不幸過世。法醫驗傷所出具檢驗結果,死亡原因是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後,左下肢感染致全身感染死亡。

  本是治骨折,結果人沒了,全家人將醫院告到沙坪壩法院,索賠75萬多元。去年7月、9月,先後兩次開庭審理。

  判決結果

  醫院負全責 但一直不作賠償

  應死者家屬申請,法院委託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對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發現:醫院有三方面過錯,手術方式沒有依據、手術地點選擇錯誤、抗感染無力。這些是導致傷者死亡的直接因素。拿到鑒定報告,年過六旬的李大媽差點暈過去。

  法庭上,醫院方再三解釋,手術方式、地點符合常規,術後出現的感染並非醫源性感染,加上王明六因經濟原因,不願在上級醫院治療和截肢,才導致死亡,並非是醫院的完全責任,院方只肯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承擔部分責任。

  法庭採信了司法鑒定意見,認定院方有全部賠償責任。排除部分不合規定的訴求,損失確定在36.8萬元,扣除醫院先前已付費用,還需賠34.3萬元。此外,7000多元司法鑒定費由醫院承擔。判決後,醫院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於今年1月初生效。

  一直到前天,一家人提起行政訴訟時,他們依然沒拿到對方的賠償。

  案外生案

  申請未被受理 家屬告衛生局

  王明六在世時,在陳家橋農貿市場賣土雞土鴨,是全家的經濟支柱。事發後,李永珍身體不好,僅靠王勇打零工,家裏完全變了樣。“判決下來,巴望著醫院儘快給錢。問來問去,左拖右拖,就是不兌現,太心寒了。”死者家屬代理人、法律工作者蔣雲川説。

  去年9月17日,王勇決定打行政訴訟官司。那天,他走進沙坪壩衛生局,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

  5天后,沙區衛生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王勇,他的申請屬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不予受理。

  憑啥不受理呀?一家人想不通。他們又向沙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結果依然失望。

  復議機關的根據是: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條,死者家屬已在法院提起訴訟,且法院已委託相關機構司法鑒定,因此“申請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復議維持原決定。

  “我要起訴他們(衛生局),要個説法,行政主管部門總不能坐視不理吧。”王勇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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