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公佈,替諾福韋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種談判藥品降價幅度分別達到67%、54%、55%;其中替諾福韋酯降價幅度最大,高達67%,超過此前業界的預期。
一直以來,我國的藥品採購政策,無論是採取“綜合評分法”或“雙信封法”,降價作用僅限于充分競爭的藥品,對專利藥品和原研藥品幾乎沒有降價效果。
此次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實現高價特藥降價,降低患者的負擔。對於參與談判的制藥企業來説,通過談判有望實現降價換市場,實現市場準入。
與以往的省級談判不同,此次談判有16個相關部委參與,力度空前。北大縱橫高級合夥人、醫藥行業專家王宏志指出:“對於專利藥品、獨家生産藥品,國家層面的談判是應該的。對於專利藥品,省市級是沒有評價能力的。”
談判結果將全國落地
據記者了解,按照公立醫院藥品採購規則,患者要享受到國家價格談判的結果,還需經過以下流程:各省級藥品採購機構通過省級採購平臺上挂網公佈談判結果之後,醫療機構結合實際診療需求,在以省(區、市)為單位的網路平臺上直接採購。在6月底前,各省級藥品採購機構要在省級採購平臺上挂網公佈談判結果。
國家衛計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各地將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措施,加強病人管理,建立患者篩選登記註冊制度,規範臨床路徑,推動醫療機構臨床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合理確定適應病症。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優先採購和使用談判藥品,允許患者憑處方在社會藥店購買藥品。公立醫療機構採購的談判藥品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統計用藥數量和金額佔比,以省(區、市)為單位定期報國家藥管平臺匯總。同時要開展對談判藥品和其他同類藥品的臨床綜合評價,指導和規範專利藥、原研藥、仿製藥的採購使用;組織專家細化用藥指南,促進合理用藥。
目前,大部分專利藥都難以被採購進醫院,由於用藥金額、藥佔比等因素影響,多數專利藥以DTP的方式來銷售。因此,藥品採購部門無法獲得藥品的真實用量,無法實現量價掛鉤,這也給談判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因此,國家衛計委相關負責人指出:“公立醫療機構採購的談判藥品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統計核算用藥數量和金額佔比,可以掌握藥品的真實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談判藥品進入醫院。”
價格談判不宜盲目擴大
在做好已談判藥品的採購和使用工作的同時,相關部門將繼續根據我國重大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藥需求,確定新的國家談判品種,制定工作方案,在提請部際聯席會議批准通過後,啟動2016年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
據記者了解,此前公佈的5個參與談判的品種,最終只有3個談判成功,羅氏已經退出了談判,而新基醫藥的來那度胺的談判依然沒有結束。
目前,不少藥企依然處於觀望之中,某制藥企業負責人表示:“目前,國內高價特藥的準入已經比較難,但國內的市場需求很大,病人很多,即使完全在沒有醫保的情況下,很多企業的産品沒有降價,也取得了很好的銷售業績。”
一位來自國內制藥企業的高管表示:“是否降價還要看企業的定價策略,如羅氏的雅美羅,因為在中國市場上存在幾個競爭産品,其在國內定價就相對較低,因此,憑藉價格優勢反而獲得不錯的業績。”
對於下一步的醫保談判,不少銷售業績較好的藥企選擇繼續觀望。對此,王宏志認為:“買賣雙方力量均衡的結果最理想,單方過強,最後的結果是對患者、行業都不好。”
因此,不少藥企希望談判規則能夠更加透明,目前許多經合組織(OECD)國家也採用類似方法與藥品生産企業談判,比如法國和澳大利亞降價談判就透明,政府分別與新藥的製造商簽署價格-容量協議,如果協議規定的門檻被超過,製造商必須通過降價或向政府支付現金提供補償(取決於國家),或者從市場撤出這個産品。
目前,不少進入中國的特藥産品都已臨近專利期,未來國産仿製藥有望在短期內上市。對於存在國産仿製藥的品種,王宏志建議:“對於已經有國産仿製品的藥品,醫保按仿製品價格報銷,患者如果選擇進口或合資藥品需要補足其與仿製藥品的價差,實施統一的醫保支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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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有關情況説明
近日,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向社會公佈,取得重要進展和成果,社會關注度高。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談判有關情況進一步做了説明。
1.為什麼要開展國家藥品價格談判?
新醫改以來,在構建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新機制過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産藥品缺乏市場競爭,價格偏高,建議在推進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過程中,採取統一談判的方式,把價格降至合理區間,這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因此,《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提出分類採購的新思路,要求對部分專利藥品、獨家生産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去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衛生計生等16個部委(局)建立起部門協調機制,組織開展了首批國家藥品價格談判試點工作。根據我國重大公共衛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藥需求,以問題和目標為導向,回應社會關切,組織專家充分論證,遴選價格高、疾病負擔重、患者受益明顯的治療B型肝炎、肺癌、多發性骨髓瘤等專利藥品作為談判試點藥品。制定談判試點實施方案,按照“一藥一策”的思路,注重發揮部門政策合力,研究細化每種藥品的談判流程和策略,建立健全談判監督機制。11月下旬,正式啟動國家藥品價格談判試點,談判小組先後與B型肝炎、非小細胞肺癌專利藥品相關企業進行多輪談判,在談判藥品價格、直接挂網採購,完善醫保支付範圍管理辦法、做好國家藥品談判試點與醫保支付政策銜接等方面達成共識。談判工作啟動以來,各相關企業對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促醫改、惠民生,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減輕群眾用藥負擔的重要意義表示理解和支援,以積極的合作態度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與談判專家充分溝通交流,談判氣氛良好,最終形成共用多贏的談判結果,談判藥品價格降幅均在50%以上,與周邊國家(地區)趨同。為確保談判過程規範公正,監督小組全過程監督,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廉潔自律的原則,充分履行談判監督職責,談判全程進行錄音錄影。目前,經藥品價格價格談判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首批談判結果向社會公佈。
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推進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降低廣大患者用藥負擔的重要舉措,是一項體現國家意志和決心的惠民工程,有利於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合理降低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産藥品價格,減輕醫藥費用負擔,提高藥品可及性和可負擔性,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對醫改的認同感、獲得感,對於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促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規範藥品生産流通秩序,引導我國醫藥産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談判試點開局良好,成效顯著,為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積累了經驗,充分證明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機制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
2.藥品價格談判結果能産生哪些社會效益?
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堅持把維護人民健康權益放在第一位,談判試點開局良好,成效顯著,提高了B型肝炎、肺癌患者用藥的可及性和可負擔性,使人民群眾成為最大受益者。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談判藥品價格降幅明顯。替諾福韋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種談判藥品降價幅度分別為67%、54%、55%。二是談判結果與醫保相關政策接軌,患者個人用藥費用負擔進一步減輕。三是談判藥品適用範圍廣、臨床效果好。替諾福韋酯對於慢性B型肝炎患者的治療適應證廣泛,對妊娠期婦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於各種耐藥的慢性B型肝炎患者的治療。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可使符合適應症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治療的精準性提高、生存期延長。四是有利於促進同類藥品價格降到合理區間。
3.談判藥品採購、使用有哪些具體要求?
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結果適用於公立醫療機構(包括軍隊系統)採購使用。談判價格是基於與現行醫保政策相銜接的公立醫療機構採購價格(含配送費用)。在2016—2017年的採購週期內,各地不再另行組織談判議價。
談判藥品實行以省(區、市)為單位的集中挂網採購。省級藥品採購機構要在6月底前,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上挂網公佈談判結果,包括談判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稱、包裝規格、生産企業、藥品産地和談判價格等資訊。醫療機構結合實際診療需求,按照談判價格,在省級藥品集中採購平臺直接採購。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和社會藥店在網上直接採購。
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使用措施。一是加強病人管理,建立患者篩選登記註冊制度,規範臨床路徑,推動醫療機構臨床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合理確定適應病症,實現精準醫療。二是對公立醫療機構採購的談判藥品實行單獨核算,統計用藥數量和金額佔比,以省(區、市)為單位定期報國家藥管平臺匯總。三是開展對談判藥品和其他同類藥品臨床綜合評價,指導和規範專利藥、原研藥、仿製藥的採購使用。四是發揮行業學會優勢,組織專家細化用藥指南,促進合理用藥。五是鼓勵優先採購和使用談判藥品,允許患者憑處方在社會藥店購買藥品。
4.談判結果如何與醫保政策銜接?
完善醫保支付範圍管理辦法,要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統籌兼顧各地經濟社會發展、醫保籌資水準和企業合理要求,做好落實談判結果與醫保政策的銜接。
目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涵蓋了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重大疾病醫療保障)等多種保障形式。在國家談判之前,全國有十幾個省(區、市)已經將相關談判藥品先後納入城鎮職工醫保、新農合、大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障)等醫療保險合規費用範圍,談判藥品合理降價,將使更多患者能夠買得起、吃得上,同時也節約了醫保費用。
因此,對於已經將談判藥品納入當地醫療保險合規費用範圍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完善醫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對於尚未確定相關醫療保險合規費用範圍的地區,及時做好與相關醫保政策的銜接,對談判藥品抓緊重點評審,儘快確定不同保障形式醫療保險合規費用範圍;對於確有困難的地區,也可從大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障)起步。
5.如何確保國家談判結果儘快落地?
為指導地方加快落實談判結果,儘早讓醫改成效惠及廣大患者和人民群眾,近日,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國家談判藥品集中採購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6〕19號)要求: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部門合作,統籌做好談判藥品採購、使用、與醫保政策銜接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二是要加強監測評估,推進國家藥管平臺與省級平臺互聯互通,實現資訊共用。三是加強綜合監管,落實談判藥品生産經營企業藥品品質安全和供應保障的主體責任,加強藥品市場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嚴厲查處擾亂市場價格秩序行為。四是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培訓,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責任編輯:吳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