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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社保定點藥店須有藥師在崗

  • 發佈時間:2015-10-30 09:39:48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李直建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一年內被暫停服務協議兩次將被取消定點資格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社保局日前對《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提出補充意見,調整申報定點零售藥店必備條件。按照新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需配備至少兩名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據市社保局透露,定點零售藥店如違反有關規定,視情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暫停服務協議。如情節嚴重,將取消定點資格

  市社保局在補充意見中明確,藥品零售企業的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藥師資質必須符合國家、省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配備至少兩名藥師或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營業時間內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營業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零售藥店按規定辦理社保登記、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藥學技術人員須在零售藥店遞交申報定點材料前已在該零售藥店連續參保繳費6個月以上。

  此外,定點零售藥店還要求在本市連續經營時間滿1年,且在申報之日計起前1年內及審核期間無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情形。藥店經營藥品品種數量能夠滿足參保人需求,同時經營醫療用品及非醫療用品的,應設置物理隔離。補充意見還對藥店的營業時間提出要求,規定藥店要有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設在商場內的零售藥店不少於12小時。

  如果定點零售藥店在一年內因違規被暫停服務協議兩次;《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過期失效,仍繼續經營;將定點資格買賣交易,或將定點零售藥店承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將會被取消其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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