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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人工授精生子也有撫養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6-03 09:39:4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楊濤  責任編輯:朱苑楨

  林女士從沒想過,有一天會因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法院鬧離婚。當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兩人結婚多年也沒敢要;後來,丈夫主動跟她商量,以免將來沒人“養老送終”,人工授精要個孩子吧,當然,用的精子是不知名人士捐獻的;可孩子出生後,丈夫始終認為“不是我的種”,對孩子各種不耐煩,甚至覺得自己被戴了綠帽子,要求離婚……兩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沒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連撫養費也不願給,理由還是“跟我沒有血緣關係,不是我生的”(6月2日《錢江晚報》)。

  當初要人工授精生個孩子,是丈夫的主意,現在認為被戴了綠帽子,要求離婚也是丈夫的主意,問題是,以人工授精不是自己的種為由,不認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甚至不給付撫養費,這能説得過去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而言,這都是説不過去的,法院也不會支援的。

  從情理上講,一諾重千金,當初計劃人工授精生育孩子,是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而且是丈夫的主意,這可以視為丈夫的承諾。而生小孩甚至是比家裏買房子更大的事情,哪能説反悔就反悔,隨便説出個“被戴了綠帽子”就可以推卸責任。中國人向來講究守信重諾,如果在生育孩子這樣的重要承諾上都可以反悔,那麼,這樣的人在社會上根本無誠信可言,也就無立身之本。

  從法律上講,成為父母子女關係,承擔父母子女關係的義務,並非一定為親生。一般而言,親生的也就是説具有自己基因的子女,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都必須履行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同時,非親生的子女,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續或者事實上形成了法律關係,也必須履行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最典型的就是收養,一對夫妻收養了與自己毫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就必須履行父母的監護和撫養責任。那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過雙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更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對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如果丈夫不承擔相應義務的話,這對妻子是不公平的。因為,生育是經雙方同意的,也就是在雙方會共同撫養的情形下,妻子才會生小孩,現在孩子生下來,丈夫不認賬,這讓妻子情何以堪?對於孩子更是不公平,如果丈夫不認賬,孩子就相當於生活在單親家庭,這對於他的成長十分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會在《關於夫妻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樣的答覆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符合法理和情理。所以,林女士的丈夫不願意承擔撫養費的訴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事實上也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

  在我看來,林女士丈夫的這種做法註定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反而對自己不利。因為,他對孩子不耐煩,不願意與孩子培養感情,那麼,孩子長大後跟他就不會親近,甚至形同陌路(當然孩子長大後也要承擔贍養責任)。然而,他應當給付的撫養費一分錢也不能少,付出不能得到回報,又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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