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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分割已故父母名下的承包地

  • 發佈時間:2015-05-22 07:32:31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區倚

  子女對已故父母名下的承包地採取協議方式進行分割,能否得到法律支援?近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改判確認寧大媽姐妹四人簽訂的分割享有父母承包地的協議有效。

  今年52歲的寧大媽、48歲的小榮、43歲的小芬和39歲的小梅是親姊妹,分別居住在曲靖市的沾益縣、宣威市等地。1998年,父母去世,留有承包經營的耕地1.68畝,一直由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小芬耕種。

  2013年12月9日,寧大媽四姐妹簽訂《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協議》,約定一塊叫“大麥地”的1畝土地由姐妹4人平均分配,每人平均0.25畝。其中屬於小梅的0.25畝轉給小芬,小芬支付土地補償款4萬元;其餘0.68畝土地歸小芬所有。儘管簽訂了協議,但小芬一直未遵照履行,不願意將該1.68畝土地分給幾個姐妹。姐妹四人多次爭執無果,寧大媽和小榮、小梅將小芬訴至法院,要求確定四姐妹簽訂的《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協議》有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承包經營的耕地不屬於遺産範圍,四姐妹簽訂的協議實質是以遺産處置的方式對家庭承包地進行繼承,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駁回寧大媽等3人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宣判後,寧大媽三姐妹提出上訴。曲靖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寧大媽四姐妹簽訂的土地分割協議是共有人對共同承包管理的土地進行分割管理,並不違反法律及損害集體利益,係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受法律保護。遂對一審判決作出改判,確定寧大媽四姐妹簽訂的《家庭土地分割享受協議》有效。

  法官説法: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是農民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於農民來説,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其法定的基本權利,不應被剝奪。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戶”即意味著可能是一個群體,而並非特定的某一個村民。本案中,寧大媽四姐妹的父親在世前基於戶主的身份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但承包經營權人並非只有她們的父親一人,其他家庭成員也共同享有承包經營權。在父母去世後,四姐妹通過內部協議調整承包土地的實際耕種人,是承包人家庭成員之間的耕種分工,而不是對父母遺産的處置。據此,二審法院最終依法確定寧大媽四姐妹簽訂的協議有效,體現了法律對農民基本生存權的保護。(作者單位: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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