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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20餘年迎大修 加大處罰力度

  • 發佈時間:2016-03-05 07:36:2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自1993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存在著法律內容狹窄陳舊、法律空白點多、條款缺失、執法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為此,國家工商總局綜合各方意見,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修改。目前,修訂草案送審稿已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正在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據國家工商總局透露,2014年,該局組織高校專家、從事法律實務的律師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組成8個課題組,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多次召開修訂工作研討會和座談會。2015年,工商總局又多次召開修訂工作研討會和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等各方意見,書面徵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38個國務院部委意見。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目前的修訂草案送審稿。

  據中國商報記者了解,此次修改內容共涉及現行法33條中的30條,其中刪除7條,新增9條,共35條。首先被修改的是“經營者”的界定。根據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修訂稿則將經營者概念修訂為“從事或者參與商品生産、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擴大了調整範圍,與反壟斷法的有關規定基本一致。

  考慮到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商標法和廣告法等法律有法條交叉重復現象,且多個部門都有管轄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尺度並不統一。送審稿對此明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一般管轄權,相關部門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在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上,如在銜接商標法方面,送審稿針對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並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採用“概念加列舉”的方式明確商業賄賂概念及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以利於正確區別商業賄賂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折讓,鼓勵和促進公平競爭;補充完善了商業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等。

  在與反壟斷法相銜接方面,刪除了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搭售行為、低於成本價銷售行為、行政性壟斷行為等規定。

  考慮到經濟發展情況以及借鑒新出臺或者新修訂法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送審稿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對廣受消費者詬病的“傍名牌”現象,送審稿規定,經營者利用商業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最高或罰款100萬元。而在現行法律中,此類行為最高處罰金額僅為違法所得的3倍。

  那麼,就當前公眾較為關注的,諸如打車軟體商採用返利補貼策略吸引用戶的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等問題,送審稿是否對此有所規制呢?

  按照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觀點認為,打車軟體肯定有其服務成本,如軟體開發成本、與相關銀行或銀聯協作應支付的費用等。打車軟體的盈利模式如果只是向使用打車軟體的乘客、計程車按交易額或交易次數收服務費。那麼,打車軟體向乘客及司機補貼,就屬於低於成本價銷售。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價格法所禁止的低於成本價傾銷,不僅包括銷售方在其成本之下銷售商品或服務,也包括銷售方白送商品或服務,以及不僅白送商品或服務還倒給補貼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經常被拿來作為評判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律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在送審稿中被刪去,取而代之的是一條“兜底”條款,即“經營者不得實施其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條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據悉,該“兜底”條款的設定是考慮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市場競爭的基礎性作用,以及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範。縱觀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有能夠概括全部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特徵的專門條款。

  其實,除打車應用軟體外,當前很多網際網路商業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在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基礎上。不僅現在的通用搜索無一不是免費,其他網際網路工具如QQ、微信等也都是免費。在打車軟體、外賣網站的“燒錢”大戰中,都出現過鉅額補貼,甚至有白吃白乘還能賺差價的盈利攻略,而對這些行銷策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也是非常複雜的。

  基於此,政府的監管理念和手段如何適應並解決網際網路新問題,以及如何貫徹服務型政府理念、完成以服務目的實施監管手段的行政改革,無疑將是考驗管理智慧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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