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粵津自貿區進口稅收政策得以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6-08 14:59: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6月8日,記者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通知,明確福建、廣東、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根據通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以上三地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三、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四、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
五、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
本通知自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關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三、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四、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
本通知自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
關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的相關政策,現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進口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即對設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生産、加工並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的政策。
三、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四、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
本通知自自貿試驗區掛牌成立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