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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地産等北京六房企被罰 開發商或涉嫌欺詐

  • 發佈時間:2015-07-15 07:4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蔣起東  責任編輯:張少雷

  包括保利(北京)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産)在內的6家知名房企近期同時被環保部門處罰。

  受罰的企業還有:北京金隅嘉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隅嘉業)、北京北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辰實業)、北京極富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富)、北京城市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望京新城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開集團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總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住總)。

  北京市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書顯示,上述房企位於朝陽區常營鄉的6個項目都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在小區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未驗收之前,就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北京市環保局對上述6家房企採取了罰款並責令相關項目停止使用的行政處罰。

  7月5日,記者走訪了涉事的北辰福第、保利嘉園等小區。小區內顯得十分平靜,業主的生活似乎並沒有受到影響。多數受訪業主均表示之前並沒有聽説過此事,生活也一切如常。記者在現場也未發現有任何施工整改的跡象。

  記者還致電北辰福第物業詢問近期有無通過施工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物業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此事。

  6家房企共被罰170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北京市環保局于2015年3月18日對保利地産位於朝陽區常營鄉的常營B1組團住宅小區建設項目進行了調查。記者去實地考察了解到,該項目的名稱為保利嘉園,小區房屋為保障性住房。

  北京市環保局稱,保利嘉園已經北京市環保局2007年環評批復(京環審〔2007〕1086號),但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該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已于2010年正式投入使用,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在3月18日,北京市環保局還調查了同樣位於朝陽區常營鄉的另外5家房地産公司的項目,發現了類似的問題,且這些項目均已于2010年至2011年投入使用,並同樣屬於保障房小區。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也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此,北京市環保局對金隅嘉業處以20萬元罰款,對其餘5家企業分別處以30萬元的罰款。6家房企被罰總額達170萬元。

  記者試圖聯繫這6家房企,詢問被環保局處罰的相應情況,但截至發稿並未得到相關回復。

  處罰決定書中也顯示,如房企不服處罰決定,可向環境保護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北京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亦向北京市環保局發函了解事件的進展情況,如企業是否繳納罰款、是否申請了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復。

  處罰主體是否錯誤

  多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基於房企違法事實的存在,環保局作出相應處罰並沒有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教授王燦發認為,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要通過驗收,建設項目才能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就投入使用,這確實是違法行為。

  北京市環保局網站資訊顯示,這6家企業均對環保局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提出了聽證申請,北京市環保局于5月25日至5月26日也分別舉行了聽證會。

  在聽證會上,6家房企雖然對違法的事實不存在異議,但是都為免除處罰而提出了申辯意見。

  處罰決定書顯示,6家房企都認為北京市環保局的處罰主體錯誤,他們認為之所以造成現在的結果,是因為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未依約建成市政基礎設施,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應是此次處罰的主體。

  保利地産、北辰實業、北京城開集團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總和極富還認為,當他們被告知下游污水處理廠無法如期建成時,已無時間和場地自建污水處理站,因此提出免除處罰。

  北京市環保局則回應稱,基於違法事實的存在以及環評批復的要求,處罰主體無誤,且開發商應當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在小區規劃時綜合考慮,預留自建污水處理站的場地。

  據了解,金隅嘉業曾自建初級污水處理設施,但沒有向環保局申請驗收。記者致電詢問有關事宜,金隅嘉業相關負責人表示一切資訊以環保局為準,其他情況不便透露。

  針對房企認為處罰主體錯誤的問題,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對記者表示:“從法律上來講,這件事更應被關注的是誰是第一責任人,對於房企和土地整理儲備中心而言,誰應先來承擔責任。環保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應該是認為房企應作為第一責任人來承擔責任。”

  王燦髮指出,建設項目需要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也應該由建設單位來進行配套,對其排放的污水進行處理,而不是由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來處理,環保部門處罰的是項目的建設單位,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受到處罰沒有問題。即使是由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來做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房企事先也應與其簽訂合同或者有書面的承諾文件。

  房地産律師秦兵對記者分析稱:“開發商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可能有義務去修一些配套設施,這是一個合同;還有一個合同是存在於開發商和業主之間,開發商沒有完成水污染防治設施,也就是説其重要的生活配套設施根本沒有同步交付給業主。基於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合同,這種情況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開發商要向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土地儲備中心對開發商違約和開發商對業主違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房企認為第三方違約給房企造成了損失,那麼可以再向第三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此外受訪的多位專家也對記者表示,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雖然這些項目已在5年前或4年前已投入使用,但是開發商的違法行為可以看做是一個持續的狀態,因此環保局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要求。

  開發商或涉嫌欺詐

  北京市中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斌認為:“環境驗收屬於竣工驗收的一部分,如果這次處罰能夠導致竣工驗收本身這個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話,那麼也就意味著目前開發商還沒有完成向業主交房的義務,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整改之後,承擔逾期交房的賠償責任;如果在竣工驗收上沒有問題,但是在細分項目上存在問題,導致業主利益受損,比如説使業主不能實際居住,那麼開發商要向業主賠償他們不能實際居住的損失,例如租金損失、物業費損失等。”

  樓建波表示,如果真的按照處罰決定去實施、將相關項目停止使用的話,可能會對小區內業主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開發商應該認真嚴肅地對待環保部門的處罰,儘快整改,儘量把不利的影響降低到最小。

  徐斌還指出:“開發商交房需要具備的眾多條件之一是承諾給業主的所有公建配套設施要實現同步交付,但是很多業主並不了解哪些是小區的公建配套設施,也並不知道公建配套設施是不是已同步交付。而開發商在交房時肯定清楚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未通過驗收,房企在沒有達到法律上交房條件的情況下對業主完成了交房,可能會涉嫌欺詐。”

  也有業內人士對記者分析稱:“由於種種原因,保障性住房的標準、品質總是低於普通商品房,極有可能業主在入住一段時間後,發現了相關問題並向環保部門舉報,才會導致房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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