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富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利建設”)因存在不配合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受檢查的環境違法行為,遭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罰款5000元。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政府網站公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查詢發現,富利建設為保利發展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地産”,股票代碼:600048)旗下全資子公司。
富利建設環境違法行為如下:2020年3月19日,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收到網路投訴件後,當天即派出執法人員到場對福州中寰花園、中寰商業中心(一區至四區)地塊二、六工程項目工地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富利建設不配合鼓樓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接受檢查。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富利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該規定如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2020年3月26日,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閩榕(鼓)環罰告[2020]2號),告知富利建設陳述申辯權。2020年4月3日,當事人富利建設放棄陳述申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適用於《福州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化標準(2018年版)》:“FZ01HB-CF-0101項一般的違法行為: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噪聲污染)”的情況。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作出上述罰款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福州市鼓樓生態環境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4月7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閩榕環罰[2020]52號。
中國經濟網記者發現,福州中寰花園、中寰商業中心(一至四區)項目建設單位為福州中環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該項目位於鼓樓區八一七路以西、加洋巷及周邊舊屋區改造地塊。
富利建設成立於1993年12月16日,為保利地産全資子公司。
保利地産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富利建設業務性質為土木工程建築、建築設計等;保利地産直接持股100.00%。
截至5月28日收盤,保利地産報15.49元,總市值為1848.37億元。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