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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園拖延退款卻無違約責任 業主追索對等權利

  • 發佈時間:2014-11-03 08:42:38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彤  責任編輯:馬藝文

  房屋面積因“多退少補”而産生的差價款,業主需補交的必須當場交納,開發商應退回的,卻得等上一個月。更甚的是,業主范先生在相隔兩個月後仍未獲得退款,直至 《市場導報》維權中心的介入後方才解決。

  如今,差價款雖然已經獲退,但是一個新問題又浮了出來,即開發商該不該支付違約金?范先生説,這其中又牽扯出一個極大的不平等條款。

  此前,范先生與杭州碧桂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經房地産部門測量,房屋的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故碧桂園公司應向他退還其中的差價款。

  2014年7月31日,在開發商確定的集中辦理“多退少補”房價款的日子裏,范先生與眾多的業主一同趕到現場。看到不少人因超面積而被要求當場付款時,范先生以為他那份退款也可以馬上領取了。

  但讓他沒想到的是,在現場他被要求籤訂一份《補充協議書》。開發商在協議上確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將該差價款一次性支付。“他收錢,你必須馬上兌現。他退錢,卻要拖延這麼久。這樣的規定本身就已經不合理、不對等的!”范先生事後嚮導報記者氣憤地表示。

  而《補充協議書》上的一項規定,更讓范先生覺得開發商“得寸進尺”,很是霸道。導報記者留意到,補充協議第五條規定,若乙方(業主)未按約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補交的,乙方按合同中關於逾期支付房價款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開發商)可按合同約定不予交付商品房。

  “開發商對業主的交款設置了苛刻的違約責任,但補充協議中,卻找不到開發商自己違約後應承擔責任的條款!”范先生説,在法治環境日益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趨成熟的當下,如此強勢且又霸道的做法,令他頗感驚訝。

  范先生認為,雖然開發商沒有設定自己違約後的責任條款,但業主有權利依據對等的法則,追究其違約責任。即他有權利根據購房合同,追究開發商逾期退還差價款的違約責任。對照逾期不超過90日的情形,碧桂園公司應按日支付業主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對於業主的這一較真行為,開發商如何看待?導報記者多次聯繫杭州碧桂園公司,但相關人員均未做出回應。該事件的進展,本報還將持續關注。

  有消保人士則認為,房屋買賣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享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也應體現上述原則。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做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行為就構成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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