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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麗都水岸業委會籌備兩年 未建成面臨解散

  • 發佈時間:2014-10-28 15:04:39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兩年都沒籌備起來的業委會

  “60天延長期也到日子了,組建業委會又得失敗。”作為籌備組成員的章粵心感到越來越沉重。2年多時間將近800個日日夜夜,朝陽區麗都水岸的許多業主都在忙著一件事: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可直到今天,他們還沒看到成功的曙光,業主大會籌備組卻正面臨到期解散的窘境。

  物業更換埋下的隱患

  “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是因為物業公司強行進入小區後,服務態度惡劣。”章粵將這場“拉鋸戰”的源頭,歸結為三年前的物業更換。

  麗都水岸的前期物業公司,是廈門新工物業,服務多年,用業主仲克的評價,“工作挺仔細,前臺甚至配備了英文接線員,以服務於居住在小區內的許多外籍業主。”

  2011年11月4日,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突然進駐,沒有進行物業交接,強行驅離了新工物業,平靜的小區由此被打亂。賽特國際進駐的依據,是一份與開發商簽署的“沒有簽約日期,沒有約定服務日期”的服務合同,可對此毫不知情的業主們,並不認同這場物業更換。

  “11月20日,小區超過350位業主聯合簽署了反對侵權的意見書,遞交給水岸社區居委會,反對賽特國際進駐。隨後,我們也向朝陽區房管局執法大隊進行了投訴。”章粵介紹,在執法大隊調查中,賽特國際提出一份情況説明,稱過半業主已表決同意賽特物業進駐小區。“可我們從未參與過相關的表決、投票或意見調查。”

  真假表決的糾紛,將賽特物業和業主的矛盾推向激化。2012年4月9日,約120余名業主聯名向將臺鄉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成立業主大會。“業主若想更換物業,可以走法律程式,但需要通過業委會進行起訴。所以,我們必須先成立業委會。”章粵道出申請初衷。

  籌備組遭遇“兩面夾擊”

  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指定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6月11日,將臺鄉政府為麗都水岸的業主們指派了籌備組長。不過,籌備組長的組織工作,卻引起了更多的矛盾。

  “按照朝陽區房管局的建議,小區的每棟樓推選一位業主代表,進入籌備組。”章粵告訴記者,又名上東8號的麗都水岸A6號樓,由於交付時間晚于其他樓棟,當時正值新交付,沒完成全部入住,沒有完整的業主名單。“對於A6號樓的報名業主,核對身份證和房産證,應該是基本程式。可是,我們後來發現,非A6號樓業主卻進入了報名隊伍,並拖著不走。”

  章粵稱,以解聘賽特國際為目標的籌備工作,初始就受到了物業公司的阻撓,有的業主車位被上暗鎖,有的則被強行停暖。

  期間,麗都水岸的業主兩次提起行政復議。經朝陽區法制辦協調,2014年5月9日,籌備組宣告成立。自2012年4月9日遞交籌備申請起算,已花費兩年零一個月的時間。

  按照《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築物總面積等資料,並承擔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不過,章粵表示,麗都水岸的開發商,直到7月底才提供完整的業主名單。

  同時,部分籌備組成員和籌備組長之間,也在溝通中産生了分歧。直到今天,首次業主大會都未能召開,業委會也未能選舉産生。

  物業公司表示進駐合法

  針對籌備組成員和部分業主對賽特物業強制進駐的指責,記者電話採訪了賽特物業。客服經理林先生表示,賽特物業于2011年進入小區,在朝陽區房管局和北京市住建委都有備案,絕對沒有一些業主所稱的強制進駐問題,是具備合法身份的。

  在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網站上,記者查閱到,賽特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在朝陽區備案、具備一級資質的企業,在麗都水岸的物業服務確實經過了備案。“我們服務了3年多,絕對沒有違規、不合法的問題。”林經理表示,至於業主提到的阻撓業委會成立之事,説法不準確,“我們也有一些材料證據可以提供。”

  90天之限是否合規?

  現在,最急迫的事情是,籌備組長要求,籌備工作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如果90天內沒有完成籌備工作,籌備組就要自動解散。“按照90天之限,8月9日籌備組就得解散。後來,經過反覆協商,籌備組長答應再延長60天。如今,60天期限也到了。”

  “翻查《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裏面並未規定籌備組解散事宜,也沒有90天未完成籌備就要解散的規定。”關於90天之限,章粵、仲克和其他業主充滿了疑惑,向市住建委信訪辦提出了諮詢。而關於未來業委會能否獲得備案,籌備組成員更是充滿憂慮:如果獲選的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欠交物業費,該業委會是否選舉成功?是否應當獲得備案?

  “身為業主,應該交納物業費。可對於我不認可的賽特國際,我又不願意交。”仲克向記者坦言,麗都水岸業主的經濟實力足夠交納物業費,可因為和現任物業的矛盾,陷入了“從不滿到欠交”的死迴圈。

  昨天,信訪辦給了回復,明確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業主大會可在管理規約中對其被選舉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道理和情理,究竟該如何選擇和平衡?仲克説他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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