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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稽查執法上新臺階 華銳風電虛增營收案告破

  • 發佈時間:2015-11-24 08:53:09  來源:新華網  作者:左永剛  責任編輯:吳起龍

  公開説理回應、詳盡行政處罰決定彰顯證券稽查執法理性與辦案紮實

  有著“散戶絞肉機”之稱的上市公司華銳風電終因為造假受到頂格處罰,11月20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證監會日前向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風電)資訊披露違法與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利安達)未勤勉盡責案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華銳風電因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虛增營業收入超24億元,進而實現虛增利潤總額約2.78億元,相關責任人以及仲介機構當事人受到當前《證券法》約束內的頂格處罰。

  兩份處罰決定書顯示:責令華銳風電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到30萬元的罰款,對其中5名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其中1名為終身市場禁入;責令利安達改正,沒收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罰款,對2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對兩人分別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本案中,為粉飾上市首年業績,華銳風電通過偽造單據等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確認收入,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277861,363.60元,佔2011年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7.58%。利安達作為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機構,在華銳風電2011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能勤勉盡責,存在諸多執業問題。

  調查35天

  累計獲取200多份書證

  這一我國資本市場上罕見的違法違規案件,其調查工作難度令人難以想像,然而證券稽查執法人員克服各種客觀以及阻力,在較短時間完成了各項調查工作。

  “華銳風電”是我國風電系統龍頭企業,上市首日股價高達98元/股,2013年一度跌至3.31元/股,被稱為“散戶絞肉機”。該公司因高管內鬥,自曝財務黑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接辦該案時,證監會稽查總隊調查組有多起要案在辦,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本著“幹同樣的活,出更少的力;出同樣的力,幹更多的活”的目標,調查組科學分工、合理搭配、抓緊時效,保障了辦案品質與效率。

  調查工作總共歷時35天,其中現場調查20天,調查組20天連續作戰,對30多個省的50多個項目展開調查,獲取了累計200多份重要書證,一舉掌握了華銳風電違法的核心證據。

  針對此案市場影響大、案情已公開的情況,調查組制定並實施了調查方案。一是掃除盲點,調研學習,腳踏實際地做功課。華銳風電的業務模式以及風電行業現狀是此前證券稽查執法從未涉及的領域,為了解風電行業的特點,準確把握華銳風電問題所在,調查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了補課。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為避免驚擾調查對象,調查組專門聯繫同行業公司進行調研,並邀請風電行業資深研究員了解風電行業特點,確保調查取證準確、高效。

  該案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巨大,公司又經過幾輪機構調整和人員裁減,公司以資料丟失為由拒不提供各種生産經營數據。在原有線索近乎中斷的情況下,調查組跳出傳統的財務類調查方法,選取突破口快速挺進。在調查取證中,不放過一絲一毫的線索,就連被丟棄的工作資料與設備也詳細探查,最終獲得了關鍵證據。

  由於華銳風電上市首年確認收入的50多個項目涉及30多個省、40多個縣市,且多數項目在極為偏遠的地區,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大膽創新調查方法,善用監管資源,整合系統合力,一是請地方證監局聯繫其監管範圍內的同行業上市公司予以配合,二是通過與上市公司的積極溝通,發動其兄弟公司核實項目真實性配合核實工作,最終僅用了兩周的時間,就完成50多個項目的核查工作。

  在遭遇上述種種困難的前提下,紮實調查,整理上萬頁證據,撰寫了上百頁調查報告。同時該案也成為給予相關當事各方及相關責任人以充分申辯機會。

  在頂住壓力、克服困難成功告破案件的過程中,稽查辦案人員堅持“不吃被調查人員一碗飯,不喝被調查人員一滴酒,扎紮實實辦鐵案”的紀律要求,即使在上市公司取證多日,訂的盒飯也全部由稽查人員自費承擔。

  公開説理

  回應警示普遍性問題

  華銳風電及相關責任人員、利安達及相關責任人員收到事先告知文書後,提交了陳述申辯材料,證監會應華銳風電及部分責任人員、利安達及責任人員的要求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針對該案件的主要爭議點涉及的事實證據與法律適用問題,證監會相關部門進行對照解析,闡釋支撐處罰決定的法理、情理依據,達到了“辨法析理,勝敗皆明”的效果。對當事人的申辯、反駁給予足夠的回應,讓當事人感到執法機關並沒有“以權壓人”、“仗勢欺人”,中國證券市場是個“給説法”、“講道理”的地方。參與聽證的行業律師認為,這樣做有利於從前端減少當事人興訴纏訟,也有利於排除外界“暗箱操作”、“選擇性執法”的懷疑。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本案兩份《行政處罰法決定書》,用了較大篇幅,針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公開進行説理回應,並對一些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警示。同時,就行政處罰工作來説,法律文書充分“擺事實,講道理”,是“感受公平正義”的基本途徑與主要手段。強調處罰決定的説理回應。

  行政處罰決定書

  越來越詳盡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系統研究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後,公開撰文稱:“早期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極為簡單,只有定性的結論,缺乏分析和説理的內容。不過自2009年以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撰寫得越來越詳盡,不但對相關違法事實有較為詳細的描述,對於當事人的辯解也給予了一定的回應,在處罰決定方面更增加了説理的內容。”

  本次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了回應:無論上市公司還是證券服務機構,在違反保護投資者法律規定後,均不得以內部糾紛為由,或者藉口已經發佈了單方面免責聲明,逃避證券執法的追究。獨立董事應對公司資訊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不知悉、未參與財務舞弊活動,或者曾對涉案財務數據提出過質疑,均不是當然的免責理由。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券執法的根本目標並不是有意跟某個公司、某個機構、某個人過不去,而是通過處罰警示市場,預防其他類似行為再度上演,最終目的是凈化市場環境,維持市場秩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披露是資本市場“三公”的基石,華銳風電和利安達的上述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的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背離了證券市場的誠信精神與價值。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嚴厲打擊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與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ST銳電(601558)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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