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李文軍、黃立新)
- 發佈時間:2015-06-29 23:31:25 來源:證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88號
當事人: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8月31日,法定代表人鄭少洋,註冊資本200萬元,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乙19號華通大廈B座205室。
李文軍,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東興街,時任沃克森評估公司評估三部主任。
黃立新,男,1967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東安縣白牙市鎮龍溪路171號,時任沃克森評估公司副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克森評估公司)未勤勉盡責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沃克森評估公司、李文軍、黃立新的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沃克森評估公司存在未勤勉盡責的行為,具體事實如下:
沃克森評估公司接受廣聯達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聯達)委託,採用資産基礎法和市場法評估方法對北京夢龍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龍軟體)股東全部權益在2010年11月30日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值為9,434.42萬元,評估值較賬面凈資産增值8,465.3萬元,增值率873.51%;對興安得力股東全部權益在2010年12月31日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值為33,735.47萬元,評估值較賬面凈資産增值26,861.36萬元,增值率390.76%。上述報告簽字的註冊資産評估師為黃立新、李文軍,李文軍為項目總負責人。
沃克森評估公司使用的評估方法具體如下:首先,選擇與被評估企業處於同一行業且股票交易活躍的上市公司作為對比公司,並通過交易股價計算對比公司的市場價值,其選取的對比公司為新大陸(股票代碼:000997)、用友軟體(股票代碼:600588)、東軟集團(股票代碼:600718)和金證股份(股票代碼:600446);其次,選擇對比公司的一個或幾個收益性和/或資産類參數,如EBIT,EBITDA或總資産、凈資産等作為“分析參數”,並計算對比公司市場價值與所選擇分析參數之間的比例關係;最後,通過比較分析被評估企業與參考企業的異同,計算出使用於被評估企業比率乘數,從而得到委估對象的市場價值。
通過審核相關工作底稿,沃克森評估公司該兩個項目的評估工作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一是對比公司流通股市值計算公式錯誤。根據夢龍軟體、興安得力評估項目的“可比公司股權價值”表工作底稿記載,流通股市值=股價×流通股票數量×流通股佔總股本比例。上述計算公式明顯錯誤。
二是對比公司市場價值評估依據標準不統一。主要表現在:第一,選取的對比公司股權價值計算標準不統一。在“對比公司折現率計算表”的工作底稿中,對比公司新大陸、東軟集團股權價值=流通股市值+限售股市值;而用友軟體、金證股份的股權價值=流通股市值+限售股市值+負息負債-非經營性資産凈值(整體價值)。第二,選取的對比公司息稅前利潤(EBIT)計算方法不統一。根據夢龍軟體、興安得力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息稅前利潤(EBIT)=扣除非主營業務收入後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夢龍軟體項目工作底稿中,四家可比公司“利潤表”中“扣除非主營業務收入後利潤總額=營業利潤+資産減值損失-投資收益”。夢龍軟體報表中“扣除非主營業務收入後利潤總額=營業利潤+資産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興安得力項目工作底稿中,四家可比公司“利潤表”中“扣除非主營業務收入後利潤總額=營業利潤-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第三,選取的對比公司EBITDA的預期增長率計算方法不統一。根據夢龍軟體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四家可比公司“利潤表”中,新大陸、東軟集團的“EBITDA預期增長率=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EBITDA)增長率的WACC折現×稅前加權資本成本”,計算結果分別為8.43%、19.23%;用友軟體、金證股份的“EBITDA預期增長率=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主營業務收入百分比的WACC折現×稅前加權資本成本”,計算結果分別為2.87%、1.54%。第四,選取的對比公司資産比率乘數修正系數計算方法不統一。根據夢龍軟體、興安得力評估項目工作底稿,“比率乘數修正系數計算表中”,新大陸、東軟集團、金證股份的“EBITDA/總資産的五年平均值=EBITDA/扣除非經營性資産後的總資産”,用友軟體的“EBITDA/總資産的五年平均值=EBITDA/資産總計”。其中,扣除非經營性資産的總資産=資産總計-非經營性資産。
三是選取對比公司相關參數的依據不明。沃克森評估公司認為東軟集團計算取得的EBITDA的預期增長率不合理,直接以用友軟體的EBITDA預期增長率加以替代,沒有具體數據支援。沃克森評估公司兩個項目的工作底稿顯示,四家對比公司計算所得的增長率包括8.43%、19.23%、2.87%、1.54%、7.38%、18.45%、5.07%、2.14%等8個數據,沃克森評估公司計算的軟體行業EBITDA預期增長率為4.82%,而對夢龍軟體和興安得力的EBITDA預期增長率直接取用8%,此數據與前述對比數據之間難以建立直接的因果關係,對其獲取也缺少相關説明和計算依據。
沃克森評估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簽字註冊評估師李文軍在回答調查詢問時也承認評估報告有明顯錯誤,對評估結果影響較大,原評估結果基本不可信。在使用該評估報告時,評估值會影響客戶的合理判斷。
上述事實分別有交易明細、當事人詢問筆錄、通訊記錄、相關單位提供的説明、會議記錄、評估報告、評估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于2014年1月6日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沃克森評估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其出具的評估報告有誤導性陳述,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情形。沃克森評估公司、李文軍和黃立新在陳述申辯和聽證過程中,提出了如下陳述和申辯意見:
1. 對沃克森公司的行政處罰程式違法。沃克森公司的行政處罰是在其配合調查“鞠成立內幕交易案中”進行的,未對沃克森公司未勤勉盡責一案立案就予以調查違反了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
2. 適用法律錯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沃克森評估公司的行為具有誤導性陳述的依據《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已經于2012年7月1日起廢止。
3. 沃克森公司並未構成誤導性陳述。根據近年應用軟體行業並購案例及上市公司相關數據比較,沃克森公司評估結果在合理範圍之內;事先告知書認定沃克森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的主要證據是沃克森公司的工作底稿記載,由於工作底稿不對外公開,委託方和股權出讓方也未提出異議,不存在被誤導對象;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沃克森公司存在誤導的主觀故意;通過對事先告知書所提及的問題進行調整後的評估結果均高出原評估結論,可見上市公司在並購中並未遭受損失。
我會對沃克森評估公司、李文軍和黃立新的申辯理由進行了復核,認為:
我會在2012年7月24日決定對“鞠成立”等賬戶涉嫌利用內幕資訊交易行為立案稽查時,對沃克森評估公司的不當行為一併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按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行事,程式合法。
雖然《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已經于2012年7月1日起廢止,但沃克森評估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在2012年7月1日之前,依據行政執法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的原則,《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仍然可以作為衡量行為主體是否違法違規的依據。
沃克森評估公司的對夢龍軟體和興安得力的資産評估報告,是作為廣聯達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收購夢龍軟體和興安得力股權的公告的備查文件一併對市場披露,資産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廣大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和利益當然産生影響。通過審核相關工作底稿,沃克森評估公司在對兩個項目評估過程中存在未勤勉盡責的事實,股權交易雙方對於評估結論沒有提出異議不等於沃克森評估公司未勤勉盡責的行為不具法律上的可遣責性和處罰性。夢龍軟體和興安得力被收購後業績增長係追加投資等多種因素所致,不能成為沃克森評估公司違法評估行為不受追責的理由。
沃克森評估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關於“註冊資産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和錯誤”和第三十三條第(三)項關於“用於價值比率計算的相關數據口徑和計算方式應當一致”的規定,其出具的評估報告有誤導性陳述。評估報告的簽字評估師李文軍、黃立新為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沒收沃克森評估公司評估業務收入28萬元,並處以28萬元罰款;
二、對李文軍、黃立新予以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