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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內蒙古珠江投資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5-08-28 17:29:33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內蒙古珠江投資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152723000000061

  組織機構代碼:74793648-0

  法定代表人:蔡慶福

  地址: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準旗薛家灣鎮

  內蒙古珠江投資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公司青春塔煤礦及選煤廠配套鐵路專用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于2005年8月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復,2010年5月開工建設。2015年6月,我部調查發現該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8月26日《關於內蒙古珠江投資有限公司青春塔煤礦及選煤廠新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5〕730號),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5年6 月 23日《關於內蒙古珠江投資有限公司青春塔煤礦及選煤廠配套鐵路專用線項目環境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華北環督發〔2015〕88號)及2015年6 月11 日《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相關資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5年7月2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書面表示不申請聽證,不進行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5年7月23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5〕81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以及你公司《關於環保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相關事宜的報告》(蒙珠投〔2015〕159號)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青春塔煤礦及選煤廠配套鐵路專用線項目變動工程停止建設,罰款二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建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青春塔煤礦及選煤廠配套鐵路專用線項目變動工程停止建設。在該項目變動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我部批准後,方可依法恢復建設。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賬戶:

  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開戶銀行:光大銀行北京禮士路支行

  賬號:75010188000021101

  繳款時請註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及收入項目為“環境違法罰沒收入”。

  你單位繳納罰款後,我部將繳款憑據寄到你公司。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5年8月18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8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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