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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輸給廣州"新百倫" 一審判賠9800萬

  • 發佈時間:2015-04-29 08:53:21  來源:南方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日前,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在國內市場遭遇商標侵權訴訟。4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廣州中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知産案件。

  知名洋品牌“後發制人”

  遭廣州企業老闆索賠

  涉案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國外知名的運動鞋品牌。

  根據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的答辯意見以及涉案品牌的官網宣傳,該品牌是全美排名第二的鞋業公司,並逐步成為國際化運動品牌。

  2006年,上海新百倫公司成立,主要負責在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産品,並很快便佔領了很大的跑鞋市場份額。在此過程中,為了適應中國市場文化,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行銷,在其宣傳産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然而,正當“新百倫”知名度越來越高之時,廣州的周某倫先生卻以侵權為由,將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廣州的一家經銷商告上法庭。在周某倫口中,“新百倫”是法律意義上的“冒牌貨”。

  原來,周某倫主張,“新百倫”商標早已在我國註冊,事情可追溯至1996年,彼時,周某倫的家人首先註冊了“百倫”商標。具體情況是,第865609號“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獲准註冊,該商標于2004年4月經核準轉讓給周某倫。

  後來,周又註冊了一系列“聯合商標”,即第4100879號“新百倫”註冊商標也同樣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品上,周某倫于2008年1月獲准註冊該商標。同時,周某倫還設立了企業,生産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産品,並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京東商城”等網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由於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産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産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産品的中文商標。原告據此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註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繫,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據原告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産品的總金額已經超過10億元,獲得巨大。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對此,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而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於善意使用。並主張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産生任何混淆,沒有構成侵權。

  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一審認定本案屬“惡意使用”

  廣州中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註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資訊。不僅如此,被告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註冊申請,但是沒有被採納。這説明被告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註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産品。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註冊後,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於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産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倫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産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新百倫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産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且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範圍來看,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獲利巨大,其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將“新百倫”用於標識及宣傳其商品的行為;賠償原告人民幣9800萬元;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首頁及其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

  此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新百倫公司尚未宣佈是否上訴。

  南方日報記者 劉冠南

  通訊員 馬偉鋒

  ■法官説法

  “洋品牌”闖關請先敲敲

  智慧財産權的門

  此案一審宣判後,廣州中院副院長余明永對此案進行了點評。“本案給諸多意在開拓中國市場的洋品牌們提了個醒:公平競爭,請先敲敲智慧財産權的門。”余明永介紹,本案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體現了法院在保護商標權、懲罰商標侵權行為的力度。

  ■法學專家

  防止國外品牌

  走不法“捷徑”

  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瑄認為,該案的審理也體現了廣州中院在適用商標法、區分各種形式的混淆和反向混淆的辨別能力和水準。有法學專家表示,本案更重大的意義在於,提醒國內企業的知名品牌的商標權人,慎防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巧立名目搞混淆,竊取國內企業名牌商品的商譽價值,將國內企業的品牌價值竊為己有,導致知名企業經營多年的品牌價值被侵權而被竊取。也要慎防國外企業把這種混淆方式作為進入中國市場的途徑,破壞中國公平競爭的市場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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