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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打破汽車零部件壟斷

  • 發佈時間:2016-01-08 07:45:44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冷宇  責任編輯:吳起龍

  1月6日,商務部發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面向全社會徵求意見。與現行的政策相比,《管理辦法》取消了原有規定中“品牌”二字,打破了汽車行業已經實施近十年的廠家“品牌授權”的銷售方式,並極大了提升經銷商的自主權。本次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月6日。

  打破汽車零部件壟斷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産商的銷售對象,有關智慧財産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後服務商轉售配件。這意味著經銷商可以採用非主機廠供應的零配件,同時普通消費者在4S店以外也能購買到原廠配件了。

  不過,《管理辦法》也規定: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非原廠配件、再製造件、修復件等,明示生産商(進口産品為進口商)、生産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説明。

  破解“授權銷售”模式

  據了解,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是由2005年4月開始實施的,該辦法中規定:“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範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後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而且除非經授權汽車供應商許可,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這一規定賦予了汽車廠商在與經銷商關係中的絕對話語權。

  此次的《管理辦法》中最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這一由汽車品牌供應商授權的銷售模式。新的《管理辦法》中第九條明確表示:“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産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明示和提醒,並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這就意味著經銷商可以銷售未經供應商授權的汽車,同時也更加明確了平行進口車合法地位。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未來汽車大賣場、電商等銷售的方式將會得到鼓勵。

  經銷商自主權加大

  《管理辦法》另外一大突破就是提升了經銷商的自主權,其中明確指出:車企可以要求經銷商具備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不能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不得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達成一致的除外;不能限制經營本企業汽車産品的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不能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不能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售後服務;不能搭售未訂購的汽車、汽車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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