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吉林證監局罰款50萬元之後,“假央企”事件對融鈺集團(維權)造成的負面影響仍在持續。2月27日晚間,融鈺集團披露公告稱,因“假央企”事件,公司及相關當事人遭到了深交所的公開譴責處分。
融鈺集團在2018年7月遭遇的“假央企”事件曾一度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回溯融鈺集團歷史公告,在2018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關於與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的公告》,融鈺集團稱擬引入中核國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國財”)作為戰略股東,雙方三年內擬共同打造規模50億-100億元的基金投資平臺,打造央民合作新平臺。同時,公告還稱“融鈺集團為國務院國資委下屬中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資中核集團’)的合格供應商”,並對國資中核集團的基本情況進行了介紹。
但在上述公告中,融鈺集團並未對中核國財是否為央企身份進行核實,也未説明中核國財與國資中核集團的關係。之後該事項便遭到了深交所的關注。經歷一番調查之後,融鈺集團最後在2018年7月31日披露稱,中核國財與國資中核集團不存在關係,也無證據表明中核國財屬於其他央企。
深交所認為,融鈺集團在簽訂上述協議前未取得必要的書面證明文件來確認中核國財的央企背景,融鈺集團在公告中不僅未進行必要的説明和提示,反而強調上市公司為國資中核集團的合格供應商,並對國資中核集團做重點介紹。同時,融鈺集團還稱本次合作是“打造央民合作新平臺”。融鈺集團所披露資訊不真實、不準確。相關公告披露後,公司股價出現快漲快跌情形,同時公共媒體出現了關於融鈺集團違規行為的負面報道。
融鈺集團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的相關規定。融鈺集團董事長尹宏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同樣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深交所《中小企業板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融鈺集團總經理江平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的相關規定,對融鈺集團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對此,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決定對融鈺集團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尹宏偉、江平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於融鈺集團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8月融鈺集團曾發佈公告稱,因公司公告披露的與中核國財戰略合作相關資訊涉嫌存在誤導性陳述,公司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此外,上述“假央企”事件發生後,融鈺集團在2018年12月還曾被吉林證監局處以50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