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網站公示誠信資訊顯示,日常監管發現浙江中國小商品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商品城”,股票代碼:600415)存在兩宗違規行為,涉及小商品城控股子公司浙江義烏中國小商品城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信用證逾期1.096億元,小商品城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及內部控制評價披露不準確。
小商品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朱旻、趙笛芳、鮑江錢分別時任你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小商品城及朱旻、趙笛芳、鮑江錢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 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 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産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 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産生重大影響;
(十三) 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 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 主要資産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 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 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産、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産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 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於對浙江中國小商品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浙江中國小商品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朱旻、趙笛芳、鮑江錢: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發佈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義烏中國小商品城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商城貿易”)發生信用證逾期,商城貿易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共7筆,合計金額2.04億元,其中5筆信用證發生逾期,逾期金額合計1.096億元。逾期金額佔你公司2016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34%,可能給你公司造成重大損失,達到應披露的標準。你公司于2017年8月已經知曉該事項,直到2017年12月13日才予以披露,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內部控制評價披露不準確
商城貿易開立2.04億元大額信用證,遠超其註冊資本和凈資産,未履行相關的內控程式,且業務經辦人離境失聯。你公司對此並不知情,直至2017年8月商城貿易因相關人員失聯向公司彙報後自查才發現。作為商城貿易控股股東,你公司未能對商城貿易日常經營活動進行持續有效監控,內部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你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未披露存在內部控制缺陷情況,資訊披露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朱旻、趙笛芳、鮑江錢分別時任你公司董事長、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對上述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朱旻、趙笛芳、鮑江錢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加強公司內部控制,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月28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