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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車當專車最高罰三萬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 發佈時間:2015-10-11 11:22: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黃海蕾  責任編輯:金瀟

  交通運輸部10號發佈了《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指導意見》,目前運營的計程車將被定義為巡遊車,可上街攬客也可預約。網約車方面,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或同時接入兩個及兩個以上網路服務平臺的、駕駛員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最高處罰3萬元。

  昨天,交通運輸部發佈《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網路預約計程車必須註冊為出租客運,而且不能上街攬客,只提供預約服務。另外,目前運營的計程車將被定義為巡遊車,可“掃街”也可預約。不過,巡遊車經營指標將由無限期改為有限期,這意味著“炒賣”車牌現象將逐漸消失,計程車“份兒錢”也將有下調空間。

  據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巡視員徐亞華介紹,此次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思路是,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新老業態共存的多樣化服務體系。對於傳統出租汽車行業來説,要改革體制機制的弊端,解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駕駛員、運力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近兩年,“專車”使用私家車從事運營服務,同時,大規模進行補貼爭搶市場,對計程車行業以及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此次改革,將規範新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俗稱“專車”)發展。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依法實施許可管理,通過“網際網路+出租汽車”,為乘客提供差異化服務,與傳統巡遊出租汽車錯位經營。另外,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出租汽車燃油補貼。

  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巡遊車和網約車有不同定位和服務方式,巡遊車要求噴塗安裝專門的出租汽車標識,主要通過“掃馬路”的方式服務,當然,也可以通過電話、網路預約。網約車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服務。而且,網約出車車輛檔次要高於當地主流巡遊車檔次。在數量管控以及價格制定方面,兩者要求也不同,目的是通過服務方式、車輛標準、價格機制和服務標準的區分,實行錯位經營,為乘客出行提供差異化服務。

  >>意見反饋方式

  即日起,《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將公示在交通運輸部官方網站,大家可登錄網站查看並提出意見,也可將意見發送至電子信箱taxi@mot.gov.cn">taxi@mot.gov.cn,或寫信至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出租汽車管理處(郵編: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1月9日。

  □重點

  網約車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巡遊車噴塗、安裝明顯的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識,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可通過電信、網際網路提供運營服務。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具有預約出租汽車專用標識,不得巡遊攬客,只能通過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巡遊車實行數量和價格管控,預約車的數量是否管控,價格是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價,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來定。

  變專車須改車輛性質

  擬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符合以下條件: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

  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來定。

  司機須無危險駕駛史

  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扣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違法犯罪記錄。取得公安部門出具的無危險駕駛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順風車只能分攤成本

  任何企業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對於拼車、順風車等行為,要不以盈利為目的,在通勤或節假日出行時,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計劃,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並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

  巡遊車

  禁止炒賣巡遊車指標

  《指導意見》提出,巡遊計程車實行數量管控,經營指標由政府提供,同時設定指標經營期限。對於現有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的,平穩過渡至有期限運營。同時,經營指標應無償提供給企業,目前,是有償使用的指標逐步過渡至無償使用。另外,企業不得隨意變更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鼓勵集體協商份兒錢

  出租汽車企業、個體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鼓勵、支援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並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通過多種渠道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

  約車平臺

  促銷須提前十日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不得有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運營服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平臺須為乘客買保險

  網約車經營者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同時承擔承運人責任,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

  網路服務平臺數據庫應接入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汽車監管平臺。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網際網路平臺內發佈的資訊內容、用戶賬號、手機號碼、登錄日誌等數據並備份,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處罰

  經營者低價傾銷最高可罰百萬元

  車主

  網約車駕駛員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違規收費的,最高罰款200元,經營者最高罰款3萬元。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駕駛車輛巡遊攬客,違規者駕駛員最高罰款2000元。網約車經營平臺最高罰款3萬元。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或同時接入兩個及兩個以上網路服務平臺的、駕駛員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最高處罰3萬元。

  平臺

  網約車經營者應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最高面臨3萬元罰款。

  經營者應接入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按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確保車輛起終點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內,違反者最高處3萬元罰款。

  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開展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的;不按照規定將接入平臺的車輛、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經營者進行低價傾銷,不按規定提前10天公示促銷措施,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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