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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析廣告法新規:未滿十周歲不能做廣告代言人

  • 發佈時間:2015-04-30 11:5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24號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告法,該法案將於9月1日起施行。專家指出,新廣告法規定,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做廣告的代言人,不讓代言並不是説不讓兒童去做廣告,參與廣告活動、表演,拿一次性勞務費是可以的。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劉雙舟表示,原有廣告法對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規定太簡單,只有半句説,“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對這樣一個原則性規定,在實踐裏,第一不方便操作。第二也沒有起到保護未成年人的作用。這次修訂非常全面。一是從娃娃開始要管,大眾傳媒不能發佈可以替代母乳的乳製品、飲料、食品這樣的廣告。第二,大眾傳媒不能向未成年人發佈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第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如果出現在廣告中的話,都要徵得監護人的同意,還要簽書面同意。第四,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用他做廣告的代言人。第五,和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比較密切的場所,比如學校、幼兒園不能做廣告,不能開展廣告活動。

  劉雙舟介紹,另外和他們相關的,比如教材、教幅、教具、校服、校車都不能發佈廣告,但是公益廣告除外。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媒,比如少兒節目、電視劇不能發佈像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酒類這樣的,主要是針對成人的廣告不能對孩子發佈。尤其是遊戲廣告,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遊戲廣告是禁止發佈的。最後,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商品,不得含有兩項內容:一是委婉的勸誘家長買。二是不能給孩子造成一些不安全的模倣行為。

  工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張國華強調,10歲以下規定,按照民法通則,10歲以下的孩子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對世界的判斷、對事物的判斷很難是準確真實的。這種情況下讓他説某個好也不可信,也是無的放矢的説法。所以10歲以下的、沒有行為能力的兒童不能代言廣告也是有依據的。

  在廣告法修訂過程中,有一些企業提到説,他們就是生産兒童用品的企業,比如説尿不濕、奶粉、兒童用品,不讓這些企業拿小孩做廣告怎麼辦呢?

  對此,張國華認為,這裡面有一個理解的不全面、不準確問題,其實不讓代言並不是説不讓兒童去做廣告,所謂代言是你給這個産品做介紹、做推薦,一做做一年、兩年,簽合同,你拿代言費。比如説廣告主或者廣告策劃者為了推薦宣傳這個産品,做一個廣告有一些小孩在那兒表演,參與廣告的活動,這個不是代言人,這個是可以的。

  他還補充,如果他是來做表演的,在廣告中沒有體現出未成年人的身份特徵,不是做代言的,拿一次性勞務費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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