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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草案: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

  • 發佈時間:2014-12-23 06:31:0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時習

  廣告法

  《爸爸去哪兒》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後,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這種現象以後可能改變。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聚焦1

  煙草廣告禁在專賣點外張貼

  此前一審稿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是否在修訂草案中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兩種不同意見: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煙草對健康有害無益,全面禁止發佈煙草廣告,對於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意義重大。建議明確規定,禁止發佈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我國目前不宜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但可以進一步做出限制,加強管理,嚴格規範。

  在一審稿基礎上,二審稿對煙草廣告作出更嚴格限制。二審稿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煙草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根據二審稿,經批准發佈的煙草廣告中,也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險等用語。

  聚焦2

  藥品和保健食品禁請廣告代言人

  劉翔曾為安利紐崔萊的保健食品代言,這種廣告代言今後有可能不再允許出現。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藥品、保健食品等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根據一審稿,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等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四類商品和服務,關係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異,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專業人士和患者進行推薦證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和形象作推薦證明。二審稿採納了這一意見。

  聚焦3

  用小孩子代言廣告或面臨重罰

  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考慮,二審稿新增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根據二審稿,“廣告代言人”是指除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今後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聚焦4

  網路廣告應確保一鍵關閉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單位提出,網路廣告違法、影響用戶使用網路等問題較為突出。二審稿新增規定,網際網路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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