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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專家再"批"《廣告法》禁煙不徹底

  • 發佈時間:2015-01-20 07:3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魏銘言  責任編輯:羅伯特

  煙草的危害已為多數人所知;立法控煙,也日益成為社會共識。但是,對煙草廣告,“嚴格限制”?還是“全面禁止”?中國政府在立法層面,似仍有猶疑。

  即將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廣告法》,正面臨著是否讓“煙草廣告退出大眾媒體,卻佔領零售終端”的博弈。這次博弈的籌碼,一方是煙草企業的利益,另一方,是公眾的健康權益。

  《廣告法》二審草案

  增加對煙草廣告限制力度,獲諸多點讚

  “讚揚”主要集中在對煙草廣告的限制力度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修訂的《廣告法》二審草案稿,禁止利用包括移動網際網路在內的大眾媒介發佈或變相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內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和櫥窗煙草廣告;還將煙草廣告的審批權,從縣級工商管理部門提至國家工商總局。

  然而,上周,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卻組織法學、公共衛生領域的控煙專家,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諫”言,直指《廣告法》對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的禁止態度仍不徹底,特別是現行修訂説明,仍允許全國多達甚至超過540萬的煙草專賣點張貼、陳列煙草廣告,這“將放任煙草企業在零售終端的行銷,以及對青少年的煙草危害進一步擴大”。

  同時,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為代表的行政法學專家認為,目前的《廣告法》二審修訂草案中,對煙草廣告禁止範圍的限定表述,比如公共場所的範圍,櫥窗的含義,以及煙草促銷、贊助是否在禁止之列,都“不明確”,或將令未來的控煙法律陷入“執法難”真空。

  控煙專家

  對煙草廣告應從“嚴格限制”改為“全面禁止”

  早在2003年,中國政府即宣佈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並於2007年全面履約。《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明確:履約國應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然而,到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秘書處對各履約國的煙草廣告禁止情況評估顯示:中國為零分。

  應松年指出,作為控煙履約國,我國《廣告法》在煙草廣告上的態度,應改“嚴格限制”為“全面禁止”。

  上述專家的禁煙“諫”言,已于昨日(1月19)前,由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發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 焦點

  煙草“終端行銷”將留下隱患

  ●楊功煥,協和醫學院教授、公共衛生專家

  促銷和贊助本身,也是行動的廣告。廣告這個東西,只要有一個地方不禁止,所有的行銷都會往這個方向流去。連續兩年,煙草專賣局公開強調“終端行銷”的重要性。而終端行銷,也就是煙草專賣點、銷售點的煙草廣告、促銷。

  恰如控煙組織在北京地區的調查,學校附近的煙草店比例相當大。在我國,86%的五六歲孩子,都認識煙草品牌。

  如果《廣告法》禁止戶外和網際網路煙草廣告,卻給煙草零售終端——煙草專賣店、銷售煙草的超市、雜貨店的煙草廣告、促銷、贊助留下空間,恐怕將給青少年接觸煙草留下更大隱患。

  “公共場所”存在邏輯錯誤?

  法學專家質疑最多的,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對“公共場所”的範圍界定。二審稿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櫥窗煙草廣告。但同時在“修改説明”中稱:煙草專賣點可以在店堂內發佈煙草廣告。

  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于秀艷問,中國很大一部分煙草專賣點設于食品、煙酒店、商場、超市甚至雜貨店內,是百姓進出的主要場所,為何不被納入“公共場所”內?

  與會專家認為,草案二審稿對“公共場所”的定義存在“邏輯錯誤”。在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制定,以及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多城市已經出臺的控煙法律中,“公共場所”的定義很廣泛,還包括工作場所和賓館、旅店的客房。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建議,《廣告法》三審中應修改上述錯誤,將煙草製品專賣點也納入公共場合的範圍,並禁止煙草廣告。

  - 數據

  我國煙草銷售終端超540萬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吳儀群對《中國煙草年鑒2013》的統計顯示,2013年,全國捲煙零售戶為540萬個,“約合中國每250個人就有一個賣煙店”。吳儀群指出,在學校附近,還有一些沒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小超市、雜貨店,也在非法向青少年銷售捲煙;加之近兩年來,中國煙草專賣局的主要工作策略就是“終端行銷”,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國煙草銷售終端,早已超過540萬之多。

  - 連結

  《廣告法》二審稿

  禁止的煙草廣告

  ●廣播、電影、電視

  ●報紙、期刊、圖書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行動通訊網路

  ●網際網路

  ●公共場所

  ●醫院和學校建築控制地帶

  ●公共交通工具

  ●戶外煙草廣告

  ●櫥窗煙草廣告

  《廣告法》二審稿

  允許的煙草廣告

  ●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

  ●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製品廣告。

  本版采寫

  新京報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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