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酒標簽標注違規 賣場被判十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5-06 09:4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金瀟
在商場購買了12瓶紅酒,請客時卻被賓客指味道不正,最後經相關機構檢驗,確認紅酒為不合格産品。5月5日,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從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該院受理了一起“紅酒案”,最終經調查審理,原告消費者獲得了十倍的賠償。
今年1月,市民江先生在合肥某大型生活廣場購買了12瓶高級赤霞珠幹紅葡萄酒,每瓶68元。過年期間,江先生用這些紅酒宴請了自己的親朋好友,可當場卻喝出了紅酒的異味。“味道不是正宗紅酒的味道。”
事後,江先生帶著這些紅酒前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從該款葡萄酒的包裝上可以看出,配料為優質葡萄、食品添加劑(微量山梨酸鉀、微量二氧化硫),並標明生産日期為2014年12月11日,生産廠家係亳州中糧長城葡萄酒業有限公司,生産許可證號為QS341615020100。但經食藥監局調查發現,該款葡萄酒並不在標簽上所標注的食品生産許可證範圍內,也就是説,這款酒屬於冒用食品生産許可證的産品。另外,江先生還獲悉,該紅酒標簽上所標注的兩種食品添加劑並沒有具體標明相關物質的含量,屬於不合格産品。隨後,江先生將該商場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該案後認為: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發酵酒及其配製酒》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産、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如果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應標明具體含量。
本案中,被告銷售的案涉葡萄酒係2013年8月1日以後生産的,其外包裝上食品添加劑僅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但未標明具體含量,如果二氧化硫的含量超過了一定標準,其轉化後的硫酸鹽對人體有害。因此,被告銷售的案涉葡萄酒未標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産品。
最終,經法院審理決定同意江先生主張返還購物款及十倍賠償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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