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財經 > 消費 > 消費警示 > 正文

字號:  

商場消費須防“私下交易”陷阱

  • 發佈時間:2014-09-19 07:35:47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祝微  責任編輯:時習

  日前,不少消費者都傾向於選擇大型賣場購物,認為在大型賣場購買商品有品質、服務、信譽保障。然而,一些商家疏于管理,經常發生賣家在櫃檯私自收取貨款導致糾紛,特別是在收款後商家頻頻玩“人間蒸發”,讓消費者産生不小的經濟損失。

  記者了解到,從近幾年市消協受理投訴案例來看,每年都會有很多消費者發生因櫃檯“私下交易”引發各類糾紛。如果在商場購物,沒有到統一收銀臺付款,遇到問題找誰負責?成了不少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 案例 ◆

  “私下交易”後 商家“一夜蒸發”

  今年6月20日,一位消費者在月星國際家居商場的“星動時光”店內花近萬元購買了兒童房內的傢具,按購買協議應在7月20日給購買人送貨,但等到8月底也不見送貨,當去店面找商家時發現此處已改為其他商戶,且聯繫不到原店主。

  消費者與月星國際家居商場溝通退款事宜,工作人員稱,收款單位公章責任人不是該商場,同時,商場在收款臺有“統一收銀的標識”,現只能幫助聯繫原店家,但不能保證由商場退款。消費者感到疑惑,便向消協進行投訴。

  經消協工作人員了解,消費者在購傢具時,並不知道該商場有統一收銀要求。當時看好貨樣,便同商家講價議價,並按著店面銷售人員要求在櫃檯付了款,賣家出具了購買憑證,當時消費者也沒有注意查看憑證加蓋公章名稱是哪,只知道購物小票是月星國際家居商場的。此外,消協了解到該賣家在其他商場並無銷售點。目前,雙方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 警示 ◆

  “私下交易”法律上很難追究商場責任

  為此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這一規定明確了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的求償主體。如果消費者有賣場簽章的銷售合同或者購物票據,無論經銷商撤櫃還是沒有撤櫃,賣場都應該承擔全部責任。”鐘萍表示,如果消費者和商家“私下交易”,經銷商一旦撤櫃,消費者想要賣場承擔責任,就需要首先解決“認定證據”,即消費者必須提供可以獲得法律上認可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在這個賣場購買的傢具産品,否則法律上很難追究賣場的責任,而只能追究銷售商的責任。

  ◆ 提醒 ◆

  商場消費須走正當繳款渠道

  市消協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在商場消費須走正當繳款渠道。並建議消費者如果商場收款是統一收銀臺,切忌櫃檯內“私下交易”,特別是當商家以折扣等為誘餌提出“私下交易”時,不能圖一時便宜,不注意資金安全和售後服務保障。如是櫃檯收銀,務必要在銷售憑證上加蓋品牌廠商和賣場的簽章。

  另外,消費者應在付款後,仔細查驗交易票據是否加蓋了收款公章,特別是公章的名稱與商場名稱是否相符,避免一旦出現糾紛,會由於缺少相關證據,難以維護權益。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