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商家售假 電商平臺該賠還得賠
- 發佈時間:2014-08-20 16:12:53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謝淩宇
謝正軍/圖
●新聞背景
阿瑪尼1.4-8折、巴寶莉1.6-9.3折…… “全網最低”、“官方授權正品”的字樣,讓那些平時對大牌望而卻步的消費者怦然心動。豈料這些特價名牌,竟是假貨。近日,國內知名電商的第三方商家祎鵬恒業售賣假貨,把聚美優品、京東、亞馬遜(中國)、1號店、國美、走秀網等一大批知名電商平臺推向了輿論譴責的風口。除祎鵬恒業外,還有其他第三方貿易公司也在向這些電商平臺供應奢侈品。以祎鵬恒業為代表的貿易公司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將倣冒奢侈品偽裝成正品供應給電商平臺,繼而流向市場。
消費者指責電商平臺沒能盡到平臺的責任,導致假貨堂而皇之地擺上了電商網站的貨架。還有媒體指出,各電商平臺可能存在知假賣假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去年7月31日,聚美優品的高級副總裁劉惠璞曾表示,“我們從不賣假貨,但是我們不厭其煩地被質疑”。然而僅一年之後,祎鵬恒業卻把聚美優品等電商平臺一起釘在了售假的恥辱柱上。不少消費者在要求相關單位嚴懲祎鵬恒業的同時,也希望能夠追究相關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促使電商平臺履行自己的責任。
此前,淘寶網作為我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也多次因其第三方商家售假被點名批評。最近的祎鵬恒業事件再次將第三方銷售商與電商平臺推向前臺,引發消費領域的關注。當第三方銷售商售假時,電商平臺究竟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在我國電子商務日漸壯大的當下,這個疑問成為電商領域的重要法律問題。
法律圓桌
電商性質決定法律責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分析指出,聚美優品、京東、亞馬遜等B2C電商均採用自營加平臺的模式。簡單來説,平臺型電商就是線上上搭建一個商城,吸引商家入駐,以向商家收取年費、廣告費、佣金等實現盈利,淘寶網是平臺型電商的典型代表。而自營型電商即電商企業自身通過低價進貨,並以高價線上上出售,以賺取差價獲得利潤。《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款是針對平臺型電商提出的。對於平臺型電商,如果第三方銷售商售假,而平臺並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或事後不能提供銷售者詳細資訊等,平臺應該承擔相關的連帶責任。
對於京東商城、聚美優品等電商自營部分的商品,由於其銷售的是自有商品或是以自身名義進行銷售,就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如果電商自營商品有假貨,毫無疑問,電商須對自己的售假行為承擔責任。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分析認為,在平臺型電商中,第三方銷售商售假,平臺需要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如果無過錯,則可不承擔責任。但自營性電商屬於網路銷售商,不能以所售商品為其他方供貨為由撇清關係,應為其售假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判斷電商應該承擔過錯責任還是售假的法律責任,關鍵在於判斷相關電商究竟屬於何種性質。
憑發票可認定電商性質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分析指出,如何判斷電商屬於平臺還是自營,可以從購物憑證(發票)和物流等方面來判斷。如果電商只是提供交易的場所、規則和信用等服務,並不以自身名義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平臺也不把控商品物流,即銷售者與消費者到底做出具體怎樣的交易行為,平臺並不參與其中,這類電商屬於平臺型電商。
如果電商集中從其他商家進貨出貨,掌控交易和物流等一條完整的銷售鏈條,並以自身名義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則屬於自營型電商。對於自營型電商售假,消費者可以依據《消法》直接向其提出索賠要求。
兩種情形電商應擔責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葛友山分析指出,在以下4種情形中,電商平臺如果存在串通售假或審核不嚴的情況,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串通售假——電商平臺事先知道第三方售假,並與第三方售假者串通。
該種情形電商平臺存在事先故意,屬於共同侵權的行為,應與第三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核不嚴——電商平臺對售假行為不知情,事前也並未對第三方供貨商審核,事後也無法提供售假者真實資訊的情形。
網路交易平臺作為平臺的開辦者和管理運營者,對於利用其平臺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負有一定的審查、監管責任。同時,作為網路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管理者,平臺應當也有能力建立健全平臺內經營者的準入及退出機制。因此,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有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提供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難以找到經營者求償的,電商平臺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身份、資質的真實資訊。不能提供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商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已盡義務——電商平臺對售假行為不知情,事前也已經對第三方供貨商進行了審核,事後也可以提供售假者的真實資訊。
只要不能證明電商平臺存在過錯,且電商平臺能夠提供售假者的真實資訊,侵權行為人很明確,此時受損的消費者可以直接向售假者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作為電商平臺則不需承擔責任。
合理注意——電商平臺對售假行為不知情,且事前也已經對第三方供貨商進行了審核,但第三方提供偽造資料矇騙過關,導致電商平臺事後無法提供售假者真實資訊。
網路交易平臺就是一個網路商場,平臺提供者與賣方的關係類似于櫃檯租賃關係,消費者通過線下實體商場櫃檯購物,發生糾紛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消費者通過網路上的商場購物也應享有同樣的權利。若無法證明電商平臺存在審核不嚴和自身過錯,則對於此種情形,電商平臺已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其本身並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
●央視曝光
網購8瓶洗髮水僅3瓶是正品
據央視8月17日播出的《每週品質報告》,謝女士平時經常用某品牌洗髮水,最近她網購了一瓶。但每次洗完頭後,頭皮很癢,有時晚上覺都睡不好,有時髮根附近的皮膚還會出疹子。剛開始,謝女士以為身體出了問題,後來才發現,頭皮癢的 “罪魁禍首”是網購的那瓶洗髮水。
在聯繫該品牌客服後,謝女士最終確認,她網購的那瓶洗髮水並非廠家生産,而是假的,就是這瓶網購的洗髮水,導致她頭皮發癢的。隨後,央視記者在電商網站購買了8瓶洗髮水,聯繫廠家後發現其中3瓶是假的,2瓶無法確認,只有3瓶是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