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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發現是事故車 稱商家欺詐索3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8-17 15:3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唐李晗  責任編輯:金瀟

  今年4月,趙先生花高價購入了一輛二手豐田,沒想到剛使用幾日該車就出現異常。檢查發現這輛二手車屬於受過“重傷”的事故車,認為商戶欺詐,趙先生一氣之下將北京某舊機動車市場和入駐商戶某經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車款,並賠償99萬元。

  此案近期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兩被告均稱與己無關,“他應該找賣車的索賠”。

  趙先生説,2015年4月24日,他在北京某舊機動車市場入駐商戶某經紀公司處,花33萬買了一輛二手豐田轎車,當時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該車無重大交通事故。

  幾天后,趙先生發現該車出現異響,後經鑒定,評估該車為“事故車,級別屬重度A級損傷”,並且右側氣囊缺失。

  趙先生認為,舊機動車市場和經紀公司出售問題二手車,欺詐消費者,因此起訴兩被告,要求法院判決解除購車協議,退回購車款並按照《消法》賠償其99萬元。

  該案近期在豐臺法院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均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庭審現場,趙先生方出示了一份協議書,證明簽訂協議書時,銷售方蓋有被告北京某舊機動車市場公司的公章,交易的對方應為被告公司。

  趙先生説,交易當天,他委託朋友將33萬元購車款打到被告入駐商戶某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女士的賬戶,可證明交易方為被告公司。

  被告 並非買賣一方當事人不應擔責

  庭審中,北京某舊機動車市場辯稱,自己並非買賣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市場僅提供交易場地,並未參與交易。且公司已經盡到審慎的查驗義務,本案車輛經審查不存在相關問題,是否存在重大交通事故,屬於買賣雙方自行約定與審慎事項,與公司無關。“二手車賣方鄧先生並非經營者,不適用《消法》中按欺詐賠償3倍的規定。”

  入駐商戶某經紀公司則表示自己不是適格被告,該公司不具備汽車銷售特許經營權,而是提供仲介服務,“沒有出售汽車的權利,原告未説明是在其公司購買車輛。”

  經紀公司表示,本案的重要證據是購車協議書,簽訂協議書的雙方均為自然人,原告應對鄧先生個人提起訴訟,而不是起訴該公司。“公司與原告不存在買賣關係,不存在侵權關係。”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法條連結 遇消費欺詐 消費者可索3倍賠償

  去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將消費欺詐行為的賠償,由原《消法》規定的“退一賠一”修改為“退一賠三”,旨在有效調動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強化經營者的義務。

  《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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