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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試劍一年 面對四隻攔路虎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31:0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實施一週年之日。“這一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580214件,解決497638件,投訴解決率85.77%,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近7.2億元。”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了新《消法》實施一年來的消費者維權情況。其秘書長常宇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消法》已經成為消費者維權的利器。但是,我們在維權過程中,仍感到還有一些難點,主要集中在四個領域。”

  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缺乏細則

  近日支付寶公司發佈的一份網路支付風險提示,過去一年發生的網路支付風險中,有八成是由於個人資訊洩露,以及假冒好友、假冒客服等騙局引起。新《消法》第29條首次把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的內容寫入了法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個人保護層面還面臨著取證難、投訴難、查處難、訴訟難、賠償難等諸多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告訴記者:“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條款已執行整整一年,雖然個別領域有所改觀,但是各種推銷電話並未減少。”

  對此,天津鼎運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表示,建議各地儘快出臺相關的配套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低成本、便捷的維權途徑。常宇認為,我國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條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比如《銀行法》《保險法》也都有針對個人資訊保護的內容,出臺一部統一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將起到關鍵作用。

  三倍賠償調解難度加大

  新《消法》中的“三倍賠償機制”被譽為最大的亮點。不僅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要承擔退一賠三的民事責任,還規定了最低賠償額為500元,讓小額賠償不再雞肋。“在實際過程中,消協組織感到對這一類投訴的難度加大。由於賠償金額比較大,有些經營者不接受消協組織的調解。”常宇告訴記者。

  對此,吳景明表示:“有些法院雖然按照新《消法》做出了3倍賠償的判決,但是大量對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以及對消費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沒有依照新《消法》得到應有懲罰。主要是因為此類案件真正提起訴訟的比例不大,很多消費者考慮到維權成本等問題放棄索賠。應該簡化消費者維權程式,降低維權成本。”

  記者了解到,于3月15日實施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對經營者不履行懲罰性賠償方面也做出了規定,今後行政部門對這種現象也可以予以行政處罰。這無疑將增強消協組織在這個問題上的調解力度。

  7日無理由退貨權益打折扣

  7日無理由退貨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後悔權的一項重要條款,為網購時代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法律支援。“但是我們在工作中發現,經營者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標注不明顯,網購過程中缺乏一對一的確認環節,退貨標準過於嚴苛,使得消費者權益打了折扣。”常宇告訴記者。

  四川省宜賓市工商局工作人員張岑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分類,明確經營者告知義務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責任,增加這一條款的可操作性。

  金融服務消費者知情權無保障

  “除了上述三大維權難點,金融服務消費者知情權無保障也是亟待破解的另一難題。”常宇説。由於金融領域的高度專業化,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接受金融服務時,在資訊、專業知識等方面都處於明顯劣勢。新《消法》增設了經營者資訊披露義務。“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落實得並不到位。”常宇告訴記者。比如有些金融機構的業務廣告或海報只刊登高利率和年限,不標明是儲蓄還是保險。營業員在介紹時,不説風險,只給消費者計算理財産品的高收益。一旦消費者提出退保時,銀行則以消費者已簽字同意為由推卸責任,消費者堅持退保就要承擔高額經濟損失。(科技日報北京3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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