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ipad存著別人照片 商場:誤賣演示機
- 發佈時間:2015-03-16 15:27:00 來源:齊魯晚報 責任編輯:時習
本報自開通“3·15維權熱線”以來,不少市民打來電話訴説他們遇到的消費糾紛,主要涉及電子産品、購物卡券、藥品、服裝鞋帽、日用百貨等方面。市民若遇到消費侵權行為,可撥打“12315”進行投訴,或繼續撥打本報熱線:0533-3159019,我們將聯合相關部門幫您維權。
購買ipad買到商場演示機器
今年2月7日,市民高先生到張店某商場購買了一個ipad mini3,價值2880元。但當打開機器之後高先生竟發現,此機器通訊錄裏存著以前使用過的電話本,還有已經下載過的遊戲和不是本人的照片。
於是,高先生要求商家進行退貨,並投訴到了工商部門。
受理消費者的申訴後,工商執法人員立即與雙方取得聯繫進一步了解情況,經協調,被訴方因失誤將演示機賣給消費者,現已調換,消費者表示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
此案中,被訴方不按約定提供商品,執法人員依法要求被訴方調換一個ipad的調解符合法律規定。
網上團購美發券未到期卻失效了
去年12月底,市民劉女士在某團購網站購買了一張美發券,網上寫明1月26日往後因節假日不能用,但劉女士于1月19日去使用時商家告知美發券不能使用,不按照網上所説明的進行服務,劉女士認為不合理。
經工商部門了解,劉女士反映情況屬實。因商家未履行約定,消費者在工作人員聯繫前已辦理退款;執法人員對商家進行行政約談,教育其守法誠信經營,商家已向劉女士致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此案中,因消費者提前退款,所以無法支援退一賠一,但因被訴方商家確有此違法行為,工商所工作人員依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市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
洗車店易主,洗車卡用不了了
去年12月份,市民趙先生在一家洗車店購買了一張價值200元的洗車卡,可以洗車20次,但用了2次之後,由於該店換了老闆,被告知原來的洗車卡無法使用。
但由於該洗車店並未更名,趙先生對此不認可,要求繼續使用該卡,交涉無果後投訴到了工商部門。
經工商局執法人員核實,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執法人員多次與被訴方溝通、協調,最後被訴方同意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此卡,享受與之前會員卡一樣的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此案中,趙先生辦理的會員卡可以繼續享受商家之前承諾的服務,商家不得以更換老闆為由拒絕提供服務。
無故收取0.01元手續費 最終退還消費者0.1元
消費者于先生今年1月份在某賓館預訂兩個標準間的住宿服務。之後,賓館負責人告知于先生只有三人間,于先生表示無標準間則要求退費,賓館負責人退費時收取于先生0.01元的手續費,于先生要求賓館負責人説明該費用的情況,該負責人不同意。
最後,于先生將情況反映到了“12315”。受理消費者的申訴後,工商執法人員立即與雙方取得聯繫。經協調,商家退還0.1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此案中,消費者接受服務時被收取0.01元的手續費,商家無法説明該費用的具體情況。因此執法人員依法做出商家退費的調解符合法律規定。
宣傳買藥送雞蛋卻不履約 工商調解之後商家補送
近日,69歲的朱女士得到了一張某藥店的宣傳單,宣傳單上是關於買藥贈禮品的活動,具體內容:“某日7時30分開始,進店前30名顧客,消費28元送雞蛋15枚(再送衛生紙一提)”。
“當天我就早早趕到了藥店,排在第4名並消費48元,我完全符合該活動要求,但藥店不按宣傳單內容給我這15個雞蛋,只給了一提衛生紙。”朱女士説。
投訴到工商部門之後,工作人員經核實,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店方同意補送雞蛋15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資訊,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質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覆。
此案中,商家因有明確的活動宣傳單,消費者按活動宣傳內容參與,商家理應按活動的規則兌換商品,執法人員依法做出要求被訴方兌換商品的調解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