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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擅轉中超聯賽被判侵權 新浪網獲賠50萬

  • 發佈時間:2015-06-30 17: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因中超賽事轉播權之爭,去年9月,新浪網將鳳凰網訴至法院索賠千萬。今天(6月30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鳳凰網與樂視網以合作方式轉播中超賽事的行為,侵犯了北京新浪互聯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浪互聯公司)對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判決鳳凰網的所有及運營者北京天盈九州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新浪互聯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據悉,這是我市首例因體育賽事轉播權引發的糾紛。

  新浪互聯公司訴稱:2013年8月1日,我公司發現鳳凰網在中超頻道首頁顯著位置標注並提供魯能VS富力、申鑫VS舜天比賽的直播。鳳凰網所有及運營方天盈九州公司未經合法授權,非法轉播中超聯賽直播視頻,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涉案體育賽事節目作品著作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天盈九州公司攫取了我公司的經濟利益,分流了用戶關注度和網站流量。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天盈九州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享有的中超聯賽視頻獨佔轉播、播放權;停止對體育賽事轉播權及其授權領域競爭秩序和商業模式的破壞;立即停止對視頻播放服務的來源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天盈九州公司在鳳凰網首頁及《中國電視報》發表聲明,消除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

  審理中,法院通知樂視網資訊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天盈九州公司辯稱:新浪互聯公司訴求不明,且其起訴于法無據,足球賽事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對體育賽事享有權利並不必然對體育賽事節目享有權利;新浪互聯公司未獲得作者授權,且其獲得的授權存在重大瑕疵,故並非本案適格主體;新浪互聯公司起訴的被告不正確,主張的賠償數額亦缺乏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國際足聯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中國足協是中超賽事權利的原始所有者。2006年3月8日,中超聯賽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經中國足協授權取得中超聯賽資源代理開發經營的唯一授權,有效期為十年,其中包括中超聯賽的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各種多媒體版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國際足聯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授權手續,可以認定,新浪互聯公司在合同期內,享有在門戶網站領域獨佔轉播、傳播、播放中超聯賽及其所有視頻的權利以及採取一切法律手段阻止第三方違法使用上述視頻並獲得賠償的權利。

  儘管在涉案播放頁面上出現BTV、CCTV的標識,但不能否定上述確權、授權過程中新浪互聯公司獲得對涉案賽事轉播的權利;同時,依據中超公司與體奧動力公司簽定的協議,中超公司將門戶網站與電視轉播權、電視産品權等分開授權。故對天盈九州公司提出的新浪互聯公司未獲得授權,且授權存在重大瑕疵的抗辯不予支援。

  從涉案轉播賽事的網路地址、網頁顯示的入口狀態等可以看出,該賽事轉播是在樂視網項下子域名地址下播出的,依據一般技術角度解釋,域名對其項下子域名播放的內容享有控制權,即樂視公司對涉案轉播賽事享有控制權。

  綜合如下諸多因素,法院最終認定涉案賽事資訊源係由樂視網決定並輸出:1、天盈九州公司與樂視公司曾合作,由樂視網向鳳凰網推送相關視頻,且涉案網頁有“視頻直播合作—鳳凰互動直播間”字樣;2、涉案賽事轉播頁有“樂視體育”、“鳳凰體育”兩個入口,從而無法得出該頁面返回至唯一主頁面(地址)的結論;3、該涉案網路地址已停止使用,不能就該域名進行解析得出涉案賽事畫面的伺服器來源;4、樂視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與鳳凰網播出的賽事內容不一致。

  同時,法院指出,依據權利鏈條,體奧動力公司獲權範圍僅限于地方檯廣播電視轉播、非門戶網路視頻版權等,鳳凰網不在上述範圍內;而樂視公司則僅限于其自營網站,不得以連結、共建合作平臺等方式與第三方合作或授權第三方使用授權節目。天盈九州公司實施的連結行為已經不是單純的網路服務,而是以連結為技術手段與樂視公司分工協作,未經許可共同向網路用戶提供賽事轉播。鳳凰網的轉播行為侵犯了新浪網就涉案賽事享有的轉播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故新浪互聯公司有權要求天盈九州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關於賽事轉播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法院認為轉播畫面的形成是對多個鏡頭選擇、編排的結果,不同的機位設置、畫面選取和編排、剪切等手段,會導致不同的最終畫面。通過對錄製鏡頭的選取、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畫面,是一種創造性勞動,不同的畫面效果反映了其獨創性。故賽制錄製形成的畫面,應認定為作品。故樂視網、鳳凰網合作轉播的行為,侵犯了新浪互聯公司對涉案賽事畫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關於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指出,同一事實,不能通過兩個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規範。轉播行為已通過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了調整,無需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制,故對新浪互聯公司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訴請,不予支援。

  關於賠償數額,新浪網主張的各項損失具有合理性,但其以2013賽季作為賠償依據,與涉案兩場賽事有較大差距。具體損失數額法院將以涉案兩場轉播賽事為考量基礎確定。

  最終,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判決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聯賽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的比賽,在鳳凰網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賠償新浪互聯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宣判後,天盈九州公司明確表示將提起上訴,新浪和樂視方面則均表示需回去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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